以下是選舉公報的內容
來源:https://web.cec.gov.tw/hcec/cms/110121004002/36089
一、針對主文內容認定之疑義:
(一) 本提案主文與理言有所不同,
主文:「應以專管回收,不可排入飲用水取水口或灌溉水取水口上游」,
理由:「禁止污水排入飲用水取水口或灌溉水取水口上游」
二者差異較大。
(二) 依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規定應妥善處理廢污水,符合放流水標準,
水污法並未禁止排入或僅能以「專管回收」之規定,「應以專管回收」
實屬不合理,除技術問題外,應該尚有其他方式,例入專管排入取水口下游,
或以貯留、回收…等方式處理。
(三) 主文中有「污水」兩字,依水污法之定義:
「污水」包含生活污水,如有未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之家庭污水均為禁止,
影響家庭及民眾甚鉅,恐窒礙難行,生活污水是否也在禁止之列,該請釐清。
(四) 對所有事業如有「禁止」事項,則對「既設」事業,恐有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
亦將難以執行,請釐清是否含「既設」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