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依據台灣相關法令:
醫療法第61條規定,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使用不正當方法來招攬,就屬違法,必須處以5萬至25萬元的罰鍰
衛生署為其管轄單位,以多次發佈新聞稿說明清楚。
自本公告前所有[揪團][合購]團報類的文章刪除。
自本公告後所有團報文章除刪除外,並追加水桶7天。
修訂 板規 二.11 規範
Laser_eye 也有公告
#1YzThWBx (Laser_eye)
https://www.ptt.cc/bbs/Laser_eye/M.1660279520.A.2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