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些都是很具體的縣市政策
: 跟 個人行為、政黨沒有關係
: 如果是因為個人貪污 事情 導致 縣市政策決策有瑕疵,當然可以討論的。
: 什麼叫個人行為?
: 林志堅 論文抄襲事件 這是政治人物個人行為,新竹板有文章嗎?請自己去搜尋看看
: 之前某個議員 開車撞死人,也是用這條板規標準執行,當然是政治人物個人行為
: 如果覺得關係到公眾 社會案件 可以提出來討論 再來修板規。
: 同樣的 高虹安 擔任立法委員期間,貪污事件,這個就是個人行為,跟新竹縣市施政當然沒有關係?
: 但如果是 她在關埔空橋這件事 有收到廠商賄賂放水,當然算縣市政策,可以發文。
: 邏輯 標準這麼清楚,有很難理解嗎? ╰(‵皿′*)╯
你這篇講是這樣講,
但在[公告] chemtcwu 7d 退文*1 的推文裡
#1asW0FTh (Hsinchu)
我問:一審若有罪市長要停職,結果與新竹市政毫無關係
你回答:確定停職了 當然可以發
對照置底的現任版主po文說明
「關於高虹安被判刑的新聞,大多沒有新竹施政的點」
「高虹安立委期間之辦公室運作跟新竹市政無相關 不在版規4-6容許的範圍內」
兩者之間感覺標準不同啊
當然前後任板主的判斷標準不一致這個可以理解
我好奇的是
你之前提到「確定停職當然可以發」
跟現任版主置底說明應該是有所衝突的吧?
可是你這篇回覆我看起來好像是在支持現任版主的判斷與執法(或者是我誤會)
這樣看起來你的邏輯與標準好像也沒有自己宣稱的這麼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