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篇,原文刪。
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
說實在的,我對許多人對版權侵權過度敏感這種事情,莫名地感冒。
智慧財產權這種東西,要完全照法條走,簡直讓人匪夷所思。就拿音樂來說吧,大家知道台
灣有個專門到處告人的奇葩叫作「MUST」嗎?
這個單位美其名幫音樂人們管理版權收費問題,實則四處控告他們眼中的侵權者。我記得有
個奇葩的控告就是告警廣,好像還有告過遊覽車播放音樂。另外他們也著手管制街頭藝人翻
唱其他人的創作。
我真的覺得這有病嗎?你要不管制大家不准唱歌算了?今天你心血來潮,要在路上唱首歌,
算不算侵權?
好,你說沒營利是吧?
大家可能不太熟悉爵士樂,但Summer Time應該有聽過吧?
https://youtu.be/bn5TNqjuHiU
這首歌可是台灣客家民謠。怎麼?白人幹的事情就都好棒棒?你們有付給客家人一分錢嗎?
https://youtu.be/jKqDENmG-Ng
說到頭,我認為所有的創作在一定的程度下都是公共財。
大家喜歡你的作品,想用你的梗來玩,嗯,不能用。
大家喜歡一幅畫,想用裡面的元素和符號意涵來再創作,嗯,不能用。
大家喜歡一道菜,是不是也不該煮來賣錢?
你說可以,但不能收錢?
那誰要辦?辦活動要花時間,印東西要錢,交通要錢場租要錢,工作人員咧?做義工啊?那
是不是又要扯不符勞基法?
什麼都要錢,收個錢是有多十惡不赦?不收錢大家都去吃土好喇。
智慧財產權應當有度。
那種純粹複製營利的、那種因為自己懶惰而複製貼上的,任誰一看都該撻伐。
但看到黑影就開槍,實在令人無法接受。如果都要掐得這麼緊,那麼我們再也不能傳唱一首
歌、漫畫家不能用小拳王的梗、金也不能模仿別人的招式了。(話說如果用智財權的梗來設
計一個念能力應該滿有趣的)
最後必需澄清,我和主辦方一點屁關係都沒有。我只是個對智財權有長期不滿的普通路人罷
了。多喝了兩杯,就來發發勞騷。
真正的創作者如冨樫,就算任何人抄了他些什麼也不會在意。他只會繼續創作出你根本想像
不到的東西而已。
然後辦個活動,語氣與個性太硬,被幹真的也是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