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uiuisme (iuiu)》之銘言:
: 跟大家分享一個私房點
: 就是草湖玉尊宮 免錢 好吃料實在
: 我都自備大湯匙去打包 不用排隊好爽
: 也有蠻多攤販可以吃吃喝喝 還不錯
噓 poiu20618: 幹 剛剛排隊排半天就一個自備湯匙的插隊是不是你 垃圾 02/16 14:09
→ poiu20618: 不要臉 02/16 14:09
厲害
iuiuisme僅用一篇文
居然能讓poiu20618推出上面這推文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C0000001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 罰金。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厲害iuiuisme僅用一篇文
居然能讓poiu20618推出上面這推文
毀謗他人者 該人須負舉證之責任
poiu20618在推文言及:
"剛剛排隊排半天就一個自備湯匙的
插隊是不是你"
poiu20618他如果不能舉證iuiuisme就是那人
則可用刑法310條 提起毀謗吉訴
還有這推文是在網路用"文字"寫出來的
更是刑法310條下面的敘述
《加重毀謗罪》 之構成要件
因為用了"文字"
另外
poiu20618更在該推文言及:
"幹 垃圾 不要臉"之類的負面敘述
已經對iuiuisme網路人格權
有所貶抑跟減損
也可用刑法309條 提起公然侮辱吉訴
僅僅一句推文 可以被人同時吉
"公然侮辱"、"加重毀謗"兩條罪名
吉人一點都不難 到警局備案即可
訟狀若不會寫 也可到地檢署邊寫邊問
要推要噓 屬於網路個人自由
沒人能阻止你
但在推文噓文裡
作負面敘述、情緒用語前
奉勸各位謹言慎行
作者:
asiraaa (two)
2018-02-16 17:35:00恭喜恭喜,新春發財
作者: lhy8104522 (菲伊斯) 2018-02-16 17:37:00
三年以下 根本不會調資料 高潮?
作者:
ebod221 (ebod221)
2018-02-16 18:00:00雖然不贊成那位仁兄的激烈言論,但記得之前地檢署也有個「因為id對id的留言並不構成現實人格的侮辱,因此不起訴處分」,所以真的很難說
作者:
ilanjoy (玖壹)
2018-02-16 18:06:00吉吉吉吉
作者:
lic99 (桃尻君)
2018-02-16 18:33:00現在流行309跟310一起貼嗎?最好先稿懂一下構成要件該當性
作者:
goodat (goodat)
2018-02-16 18:33:00這不一定成立喔,piu20618是詢問有人拿湯匙是不是他如果的確是他,則成立。如果不是他,則不成立。
作者:
lic99 (桃尻君)
2018-02-16 18:37:00你上來貼不去告會被對方笑
作者:
d015115 (cc)
2018-02-16 19:09:00快去告啦 我想看道歉文 你不告就別在這邊該該叫
作者:
lolicone (∥○△○∥)
2018-02-16 19:16:00這不是PTT常見的梗嗎XDDD 是說今天去吃真的好多人帶鍋子去裝 一整家每個人都帶 裝了兩桶還在排....
作者:
jacky0122 (Goldenmad)
2018-02-16 19:36:00這po文風格怎麼讓我想到某公民導師?
作者:
aaagang (我...)
2018-02-17 11:55:00我覺得告不成
作者:
IanLi (IanLi)
2018-02-17 16:04:00鍵盤律師才是亂源。
作者:
laliga (飛天松鼠)
2018-02-18 07: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