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uiuisme (iuiu)》之銘言:
: 跟大家分享一個私房點
: 就是草湖玉尊宮 免錢 好吃料實在
: 我都自備大湯匙去打包 不用排隊好爽
: 也有蠻多攤販可以吃吃喝喝 還不錯
噓 poiu20618: 幹 剛剛排隊排半天就一個自備湯匙的插隊是不是你 垃圾 02/16 14:09
→ poiu20618: 不要臉 02/16 14:09
厲害
iuiuisme僅用一篇文
居然能讓poiu20618推出上面這推文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C0000001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 罰金。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厲害iuiuisme僅用一篇文
居然能讓poiu20618推出上面這推文
毀謗他人者 該人須負舉證之責任
poiu20618在推文言及:
"剛剛排隊排半天就一個自備湯匙的
插隊是不是你"
poiu20618他如果不能舉證iuiuisme就是那人
則可用刑法310條 提起毀謗吉訴
還有這推文是在網路用"文字"寫出來的
更是刑法310條下面的敘述
《加重毀謗罪》 之構成要件
因為用了"文字"
另外
poiu20618更在該推文言及:
"幹 垃圾 不要臉"之類的負面敘述
已經對iuiuisme網路人格權
有所貶抑跟減損
也可用刑法309條 提起公然侮辱吉訴
僅僅一句推文 可以被人同時吉
"公然侮辱"、"加重毀謗"兩條罪名
吉人一點都不難 到警局備案即可
訟狀若不會寫 也可到地檢署邊寫邊問
要推要噓 屬於網路個人自由
沒人能阻止你
但在推文噓文裡
作負面敘述、情緒用語前
奉勸各位謹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