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
Ⅰ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Ⅱ 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
其他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
Ⅲ 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
,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
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
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Ⅳ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
形,應合併計算。
新聞在討論是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項:「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
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
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
徵土地增值稅。」的條文內容。
假如真是此事的話,一般而言,除非是妙妙笨到自己下條子,否則真的很難
燒到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