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s883050 (腰閃到好恐怖)
2022-08-25 23:31:44※ 引述《JamesSoong (Cooper Kupp!!)》之銘言:
: 真笑死人啦~ 連當東廠也當得這麼混 連演都不演一下
: 說有"神秘行李箱" 在哪裡? 加個"神秘"就可以呼嚨去嗎?
: 說妙妙的兒子"湮滅刑事證據" 結果也找不到證據 只好不起訴
: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824000521-260118
可笑的是你吧!連貪汙也可以護航!
繁體字看得懂吧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第六條之一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
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
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第十條立法總說明
檢肅貪污,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為國家永續發展之基石。
公務員為人民公僕,薪資來自納稅人,操守廉潔,戮力從公,乃
其本分,若貪污腐敗,除破壞法律秩序,腐蝕社會根基外,更影
響政府公信力,降低國家競爭力。近年來貪腐弊案頻傳,嚴重衝
擊國民對政府之信賴。惟貪污具有隱密性,被發現時常已距犯罪
時日甚久,證據可能已被湮滅,犯罪所得多被隱匿,查證上頗為
困難,影響打擊貪腐之成效。
聯合國於二00 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通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
,於第二十條規定公職人員就財產顯著增加,負有真實說明義務,
若未能提出合理解釋,即構成犯罪。為呼應民意,有效打擊貪腐,
爰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英國防止貪污法、新加坡防制貪污法、
香港防止賄賂條例、馬來西亞反貪污法關於「財產來源不明罪」之
立法例,
增訂第六條之一「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之說明義務罪」,
公務員就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之財產增加總額超過其最近一
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
來源可疑,經檢察官命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
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課以刑事責任。
另於第十條增訂第二項,規定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
條之罪者,其本人、配偶或子女來源可疑財物,負有舉證說明來源
之責任,
若未能證明合法來源,即視為犯貪污罪所得之財物,
可依第十條之規定,扣押、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
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本負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之義務,
其個人權利應受節制。檢察官就犯罪構成要件仍須負舉證責任,惟
因財產來源之事實難以證明,而將舉證責任轉由知悉財產來源之公
務員負擔,並限制其緘默權,應是維護國家利益所必要,爰擬具「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第十條修正草案。
這一條是把舉證責任轉移至公務員,所以妙妙無法提出合法說明就
該當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就是貪汙,證據是妙妙要提出來告
訴法官錢怎麼來的,說服法官,根據新聞報導
池妻說,林姿妙1月13日被檢廉調查後,「林姿妙律師」告知她,
「錢是林姿妙的,不是你們的錢,你們的帳戶只是拿來過水的」,
要求她提供交易明細,方便製作陳報狀予地檢署;「循環借貸」
確實是律師2月、3月間告訴她的,她自己想不出來「循環借貸」
這個詞。
我只聽過循環利息,還沒聽過循環借貸,光這條,妙妙就很不妙。
還有這一條是2011年就修了,就不用再扯什麼國家機器了。
貪汙的就送他下去就對了!
作者:
jienr (想想)
2022-08-26 00:50:00想必你是挺論文抄襲吧
作者:
wokou (每個硬漢都曾經脆弱)
2022-08-26 00:58:00幹樓上戳中我笑點
作者:
ilovettb (我愛踢踢逼)
2022-08-26 01:15:004%柯韓糞呵呵 反貪汙=挺抄襲 難怪只有4% 笑死
作者:
alkahest (==â•(′▽`)╯==)
2022-08-26 03:52:00一樓的想法真是跳躍
1樓我就不忍說了XD 妙妙貪汙本就是既定事實了但可悲的是 TPOC上的民調結果還是妙妙第一 哀
也許不讓oppo上 代價就是得看妙妙八年 但我覺得值得
樓上,你怎麼能說的如此有把握?法院判決了嗎?還既定事實勒 笑死
作者:
towe77 (安)
2022-08-26 09:59:00現在宜蘭縣這麼便宜喔 要擺爛當然是挑個沒那麼爛的來放
作者:
monkjohnny (Why so serious.)
2022-08-26 10:54:00作者:
HellFly (十大傑出邊緣人)
2022-08-26 13:05:00貪污藍綠下去
妙妙護衛隊好了啦 汙點證人都有了 難道你要說汙點證人是配合檢方演戲的嗎 笑死既然你認為妙妙沒貪汙 她自己何不先說清楚講明白呢?
作者:
superwei (superwei)
2022-08-26 16:15:00所以市長到底是選他的論文還是學位呢某扁當初也是說自己無罪 結果還不是乖乖進去蹲
作者:
wokou (每個硬漢都曾經脆弱)
2022-08-26 20:39:00妙妙護衛隊 戰鬥力弱但瓦力有夠高 嘔嘔嘔
作者:
shinepin (London Calling)
2022-08-26 20:49:00作者:
wokou (每個硬漢都曾經脆弱)
2022-08-26 22:57:00我始終如一 看到你秀下線一樣超想吐啊然後其實這就是潑糞的案例 斷章取義 建議你也可以在交流道掛看板
作者:
shinepin (London Calling)
2022-08-26 22:58:00慢慢吐啊!要注意身體嘿
某L484選擇性失憶啊,不是有出來回應了嗎?還有啦,貪污定罪率不到五成。最後,我不過就基本的國中公民教的無罪推定原則回應,你反應這麼大,讓我不禁懷疑,真的是個選民嗎?還是水軍啊?
作者:
shinepin (London Calling)
2022-08-26 23:58:00繼續吐沒關係呀! 是你吐到被水桶的又不是我。注意身體呀!
作者:
ms883050 (腰閃到好恐怖)
2022-08-27 08:14:00財產來源不明罪沒有無罪推定,國中生不能上ptt喔。
閱讀能力不好就下去吧,起訴書看完沒啊小朋友,財產來源不明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他被起訴同條例4-1-5是因為競總地上物240萬元。
作者:
ms883050 (腰閃到好恐怖)
2022-08-27 08:44:00還有現在貪污定罪率已經提升到9成五了,別活在過去好嗎?可憐哪,條文不會看連繁體字都看不懂了,貪污治罪條例6-1不算貪污?護航成這樣真的太難看了還有競總案是圖利罪,也是貪污治罪條例中明文規定,沒有一條寫貪污罪,但妙妙作的這些行為都是貪污,不要想黑龍轉桌欺騙鄉親。登入368次的小朋友,懂嗎?
作者:
ocwandu (潛水專員)
2022-08-27 23:05:00就算判刑了 也就跟砂石淵平起平坐1:1看你回文根本不在乎貪不貪污吧 只在乎是不是自己人而已,相反的看情節我是不care貪污啦,畢竟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嘛 !勇哥例子不就在前面?前科就是前科,還服過刑勒 人家可是完全沒檢討 錯推給員工 還包裝成自己替員工背刑責,有出來社會工作過的誰信,你反正是信了吧,笑死人 這幾年dppig保證的事情還少了嗎 真搞不懂一個前科仔義正辭嚴講起訴是在演幾點的沒事去思考一下宜蘭水牛伯脫口說出什麼叫做我反對死刑,但這個一定要判死是什麼思維對社會比高端更有幫助!共勉梔
作者:
ChainRule (紅紅青春敲呀敲!!)
2022-08-27 23:38:00樓上說得好, 牠們就是這副嘴臉, 對錯不重要, 是不是自己人才是重點。
作者:
ms883050 (腰閃到好恐怖)
2022-08-28 13:52:00笑死人,對啦,對妙粉來説20年前的超挖比現在貪污更嚴重啦,妙粉就是要投她讓她全家繼續貪。就算妙妙選上也要解職,然後再補選浪費納稅人的錢,貪污也是貪納稅人的錢,台中二選區土地的主人就是這樣,到底是誰同一邊的沒關係,笑死。貪污治罪條例都要褫奪公權,還在那邊平起平坐,妙粉真的笑死人了。更好笑的是員工超挖你不信,弄幾十個帳戶説循環借貸幾千萬你是信嘎欸加勾啊。貪污治罪條例就是公務員最嚴重的罪行,褫奪公權就是表示剝奪擔任公職的權利,連最低的限度的法律標準都不給妙妙繼續當公職了,妙粉居然還能沒下限的要繼續投她當縣長,真的是宜蘭的奇恥大辱。
作者:
hank7218 (迷途小書僮)
2022-08-28 15:37:00還好有苗栗墊底
宜蘭人就是理性 經過思考後 才知道只能繼續投妙 投kmt
作者:
ocwandu (潛水專員)
2022-09-01 10:51:00超挖很嚴重啊 盜採國土資源 還好不是公務員身分 不然怎麼算 勿忘齊柏林 扯貪污治罪條例先判決確定再說啦 真的判刑你就關啊 關到漏尿手抖像勇哥一樣who car 還是你法官說貪污就貪污 一下不給喵公職 一下又可以投妙 是在公三小 指示員工超挖就推諉之詞,借貸千萬循環這說詞你問法官啊他判決確定我就信了啊 雖然喵喵也可以學砂石淵說是因為法官不採信我的證據啦也可以學抄包堅是因為學論會不採納我的證據一樣反駁啦 呵呵奇恥大辱講的塔綠班有羞恥心一樣快去幫抄包堅找清白啦 讓桃園熱鬧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