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二項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
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從上面可以看出,特殊或巨額的採購,可以訂定財力資格。
勞務採購 巨額為2000萬元。
顯然300萬的洗車採購案完全不巨額。
那麼洗車特殊嗎?
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
力者為限
請承辦人於簽辦時說明公司財力資格為洗車的必要能力。
如果非必要,
那承辦人是要限制競爭囉?
是要綁標囉?
如果今天
有個承辦人洗垃圾車案
定招標要求資本額30萬。
情況一
一家廠商投標
a廠商資本額3000元,
那垃圾車就不用洗囉。
情況二
a廠商資本額3000元
b廠商資本額31萬元,
刷掉a廠商,b廠商得標
是要讓案子只有b廠商符合資格囉?
是要圖利b廠商囉?
從事前看來機關也不知道誰要來投標,300萬洗車既不巨額也不特殊。怎麼會去定財力資格
。
從事後看來人家都洗了六年,除非洗的確實很爛,否則顯然具備履約的能力。
機關招標時限制財力除非有確實有必要理由,否則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