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決定以憲法新解釋解禁集體自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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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執政自民黨與公明黨在周二(7月1日)早上7點半就開始的第11輪談判不到一小時就
達成協議,同意內閣決定以新的憲法解釋令日本禁止了半個世紀的集體自衛權轉換到「可
能行使」的軌道。
基於此一協議,執政兩黨周二上午開始各自完成黨內手續並召開會議,討論修改行使集體
自衛權所需的相關法律,內閣下午舉行國家安全保障會議,傍晚召開臨時會議正式決定有
關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憲法新解釋,隨後首相安倍晉三將召開記者會說明在集體自衛權必要
性與意義的前提下,日本推進修改《自衛隊法》等關聯法的計劃。
勉強達成的妥協
執政黨周二早上的談判結束後,自民黨負責與公明黨談判的副總裁高村正彥說,「今天兩
黨談判得到了安倍首相希望執政黨研究(解禁集體自衛權)的明確結果,如果說『不實施
』(集體自衛權)的話,將來就會被『不能實施』束縛」。高村還對今後日本如果必須超
越新解釋下行使的集體自衛權範圍說「今後就算安全保障環境再有變化,只要憲法第九條
制約,要想超越的話那就該修改憲法」。
公明黨負責與自民黨談判的副黨代表北側一雄則說,「這次由內閣決定的方法雖說是依據
國際法規定的集體自衛權,但無論如何是為了日本防衛目的,今後維持憲法第九條下政府
迄今為止的見解非常重要」。他也說「這次修訂憲法解釋是界限,再超越基本倫理就不能
是修訂,而是需要取得修改憲法的手續」。
政府的原來解釋
1945年署名、生效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的集體自衛權定義是與本國關係密切的國
家遭受他國武力攻擊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行使武力干預和阻止的權利。
日本因二戰中的侵略行為及戰敗結果,戰後在美國佔領時推動制定的《和平憲法》的第九
條限制日本只有受到外國武力攻擊時的自衛權,禁止向海外出兵。
日本政府1972年發表並沿用至今的憲法解釋更不僅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還依據日本與
國際簽署的和平條約第5條、日美安保條約、日蘇(俄羅斯前身蘇聯)共同宣言3之2段,
指出日本即使擁有國際法上的集團自衛權,也不能超越日本憲法容許的界限。
二戰後經濟崛起的日本援助國際和平的手段一向是出錢,二十世紀後期也參加聯合國維和
活動,但波斯灣戰爭中,日本龐大的資金援助沒得到國際社會評價,令日本提倡出力的聲
音上升,二十一世紀美國反恐行動開始後更加強了敦促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
行使的前提條件
日本爭論的集體自衛權,原來主要是作為美國的軍事同盟國,能否在美國受攻擊時出手協
助美國抵禦或參與美國對他國動武的行動,不過近年自民黨和在野民主黨中還有希望擴大
到對澳大利亞等友好同盟國範圍的意見。但不僅原來反對解禁集體自衛權的公明黨反對,
而且日本政界、傳媒、社會上也有顯著的反對意見。可是反對意見裏既存在為了維護憲法
第九條而反對的,也存在主張修憲而不是以修改解釋來解禁的、反對擴大到美國以外範圍
等複雜的反對意見。
自民黨與公明黨的談判過程也反映了這些意見,最終勉強達成的是「對我國關係密切的國
家受武力攻擊時緩和限制行使集體自衛權」和「存在國民生命財產遭遇被徹底顛覆的明顯
危機」等作為新解釋來作為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前提條件。
激烈的意見對立
但無論贊成還是反對的意見都不否認日本解禁自衛權、向海外派遣自衛隊會導致日本可能
捲入戰爭和日本人增加喪生的危險性。
據本身立場反對解禁集體自衛權的《每日新聞》6月27日和28日實施的全國民意調查,反
對解禁集體自衛權的被訪者為58%佔多數、疑慮日本捲入戰爭的被訪者佔71%。
習慣了不流血的理想和平主義的日本社會上贊成與反對解禁集體自衛權的意見在各個領域
都對立激烈,伴隨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的日程日益緊迫,東京街頭的抗議行動也日益頻繁
和偏激,甚至上周末在東京鬧市新宿還有人為維護憲法第九條自焚的事件發生。
解禁集體自衛權這個日本二戰後重大轉換立場甚至是地位的動作今後有哪些具體變化,在
日本內外都勢必引起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