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中國不接受所謂“裁決”是最好的維護國際

作者: YusaAoi (YusaAoi)   2016-07-17 20:27:12
中國不接受所謂“裁決”是最好的維護國際法
由菲律賓阿基諾三世政府單方面發起的南海仲裁案,日前做出所謂最終裁決。中國政府第
一時間發表聲明,明確表示該裁決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中國不接受、不承認。但美國
、日本等少數國家卻打著“尊重法律”之旗號企圖施壓中國。
事實上,中國該不該接受仲裁裁決,應取決於仲裁庭是否依據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
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和國際仲裁的一般法理,做出公平、公正的裁決,而不應由少數別有
用心的域外國家所“裁定”。 但遺憾的是,仲裁庭從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庭審,到實體審
議和做出最終裁決,都未能堅持國際法規則所明示之客觀公正的法治精神,嚴重損壞國際
法規則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完整性,其裁決當然無效和不具備約束力。中國對仲裁裁決“
不接受、不承認”的立場,不僅不是無視國際法規則,反而是對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
法精神宗旨、基本原則及公共權威的捍衛和維護。
首先,中國的“不接受、不承認”立場是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規則嚴肅性、
權威性和完整性之維護。 一方面,中菲在南海的根本問題在於部分島礁領土主權爭議,
但這並非《公約》調整範疇;同時,有關海上劃界問題亦已為中國政府在2006年聲明排除
在外。另一方面,在爭端解決方式上,雙邊磋商談判解決南海爭議既是中菲兩國之共識,
亦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所倡導和尊重。特別是《公約》已明確不得損害締約
國自行選擇的爭端解決和平方法的權利。仲裁庭應當重視中菲業已達成的數個共識文件,
特別是《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尊重中菲選擇雙邊政治途徑解決海上爭議。因此,仲裁庭
自始自終有意對“中菲南海島礁領土主權爭議的本質”視而不見,強行裁決對菲仲裁案具
有管轄權,不但超越了其管轄權限範圍,更嚴重損壞了國際法規則的嚴肅性、權威性、完
整性。鑑此,中國對仲裁裁決結果的“不接受、不承認”,事實上是在維護締約國依據《
公約》等國際法賦予的合法權利,也是在警醒國際社會保護《公約》的權限範圍,進而維
護國際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完整性。
其次,中國的“不接受、不承認”立場是對國際法公平、正義原則之維護。 中國在南海
的島礁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是基於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在2000多年的持續經營開發和長
期有效的管轄中形成的。仲裁庭片面否定《公約》未作明確規定的南海斷續線和中國南海
歷史性權利,裁定太平島是“礁”不是“島”,既違背了客觀、公正的契約精神,更是罔
顧事實,與公平、客觀、公正的國際法原則嚴重背離。鑑此,中國基於裁決無效和不具備
拘束力的政策選擇,既體現中國提醒國際社會注意仲裁庭不公平、不公正的裁決結果,更
是在維護國際法公正原則。
再者,中國之“不接受、不承認”立場是對不受權力政治影響的國際法治精神之維護。
仲裁案的產生與發展背後都透射出大國基於規則主導權的戰略博弈。特別是美國從仲裁案
的提起、仲裁庭裁決到要求中國執行裁決,所扮演的是幕後“操縱者”的角色。此外,仲
裁庭絕對偏向菲律賓的裁決看似獲得保護“弱者”的國際聲譽,但事實上已經將國際法規
則所強調之公正無私的契約精神毀於一旦,並使其徹底淪入以實力均衡為導向的現實政治
工具。因此,中國對仲裁裁決的否定,亦是對美國等大國利用權力干擾法律公正的抗議和
阻止,是對國際法治精神的維護。
最後,中國的“不接受、不承認”立場是對保證國際法在南海地區和平穩定中作用之維護
。 如《聯合國憲章》國際法之精神宗旨在於倡導國家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避免危
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體係為維護地區形勢和平穩定
及南海爭議解決提供了磋商談判的原則、規則、規範和框架。然而,充滿權力政治競爭意
味的菲南海仲裁案裁決結果只會加劇美國、日本等區域內外國家在南海的地緣戰略競爭,
於地區和平穩定並無裨益。因此,中國的“不接受、不承認”立場有利於維護南海地區和
平穩定現狀,有利於有關各方充分發揮國際法所建立的原則、規則、規範和框架體系,通
過雙邊磋商談判方式,緩和地區緊張局勢,深化爭議解決達成共識。
事實上,國際社會應當警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制度規範、原則為少數國家所操
縱而滑向權力競爭的深淵。中國對臨時仲裁庭所做裁決的“不接受、不承認”立場,不僅
符合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規定,同時也是對國際法治秩序之維護。雙
邊談判解決包括南海爭議在內的海洋爭端既是有關當事國的意願,同時也是國際法所認可
之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須優先予以支持和尊重的選項。所謂仲裁庭既不應以某個當事國
單方面意願為基礎,更不應以“提線木偶式的仲裁法官”個人主觀之臆斷而做出不公正不
合理之裁決,全盤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益主張,如此只會破壞國際法制之基本原則,
亦是對國際法精神宗旨之踐踏。
(作者單位為中國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與政策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http://opinion.huanqiu.com/plrd/2016-07/9180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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