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從《中國國安法》看立法爭議和港人擔憂

作者: skyhawkptt (skyhawk)   2020-06-02 17:32:19
香港《國安法》:從《中國國安法》看立法爭議和港人擔憂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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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領導人習近平2014年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來,當局通過立法、執法以及各種政
策措施加速完善「國家安全」這一概念下的執政體系。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推行已得
到中國兩會「授權」,目前看來相關條款將由中國當局繞開香港立法機構直接訂立,毫無
掩飾地成為國家安全體系新的部分。
在中國當局的眼中,「國家安全」的意涵是什麼?在法律賦予國家機關更多權力時,公民
的權利是否能獲得保障?在中國當局正步步緊推香港《國安法》之時,過往內地的一些相
關案例如何引發了港人的擔憂?
習近平的「國家安全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國國安法》)的定義,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
、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
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在官方對國安法的解讀中,國家安全包括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
濟安全、金融安全、資源能源安全、糧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網絡與信息安全、
社會安全、生態安全、核安全11個方面。
2014年4月,中國領導人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首次提出「總
體國家安全觀」。他隨後在多次講話中提到,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決維護國家政治
安全。
多名政治學者和法律學者對BBC中文表示,中國當局多次強調「國家安全」和「政治安全
」,本質是指中共的政權安全,反映了習近平作為中共總書記的執政危機意識。
據中國官媒報導,習近平對中共高級幹部談到蘇聯解體、東歐劇變時曾警告,中共應當吸
取教訓,「在那場動盪中,竟無一人是男兒,沒什麼人出來抗爭」。
「他是立志要做拯救『黨國』的男兒的,吸取蘇共亡黨亡國的教訓,從各個方面防微杜漸
,防止紅色江山變色和亡黨亡國。」中國政治學者陳道銀對BBC中文說,「『總體國家安
全觀』只不過是套用了現代國家的話語體系,與現代國家安全不是一個內涵,其根本就是
『政治安全』,而所謂的『政治安全』,其核心就是『政權安全』。」
紐約城市大學亨特學院兼任教授滕彪也對BBC中文指出,當局制定《中國國安法》,就是
想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持政權安全,「在中國,把國家安全和政權的安全混為一談,共
產黨認為所謂國家安全是最重要的,最核心的就是政權的安全。」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署理院長傅華伶則認為,中國一直以來對國家安全有兩大關注點。
他在接受媒體專訪時稱,一是對領土完整的挑戰,二是對政治制度改變,而顏色革命正是
要改變政制,這可追溯至冷戰時期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Dulles)的言論,他當時呼
籲透過和平演變,以經濟或其他方法,將共產主義國家轉變為民主體制。
中國國安法的立法與執法
在保障國家安全方面,中國當局近年來機構設置、立法等方面採取了一系列舉措。
陳道銀指出,機構設置方面,成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統籌軍事、外交、國防、宗教、
反恐、公安、意識形態等與政權安全相關事務;立法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法律法規,觸
及境外非政府組織、網絡安全、國家情報、宗教等一些突出的敏感領域;具體措施方面,
包括整治非政府組織、「709」律師案、新疆辦教育營、清理整治民間教會、開展國家安
全教育、設立舉報間諜熱線等。
立法方面較為關鍵的是2015年頒布實施的《中國國安法》。1993年,中國曾施行過一部國
家安全法,主要是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2015年的新法,對國家安
全作出更廣泛的定義。推出之時,有人質疑新法給國家安全的定義過於廣泛,條款有些含
糊。
新法似乎無所不包,不單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定義,還包括各部門、各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
職責,以及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等。
旅美學者、原美國律師協會法治項目中國主任虞平認為,在黨政一體化下,中國公民的言
論自由和結社等權利被剝奪是政治現實,國安法本身不是中國公民權利受到限制的原因,
其立法目的是「通過法律讓有關機關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或者濫權的時候,有個合法的理
由」。
「大陸老百姓這麼多年來,也都多多少少知道法律這個東西,覺得沒有法律依據(不行)
,現在給你一個法律依據,所以它只是在公民本來已經被限制的自由上添了一層法律的外
衣。」虞平說。
虞平和滕彪都指出,《中國國安法》授予了國家安全部門非常寬泛的權力,會與公民的基
本權利和自由產生衝突。
滕彪提到,中國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局系統的國內安全保衛部門,在實際執法中經常超越
法律,沒有公民能對他們進行監督制約,「比如說對異議人士、維權人士,或者是被他們
列為所謂分裂分子、恐怖分子的那些人經常性地(被)軟禁、綁架、失蹤、(遭受)酷刑
等,現實中就沒有辦法對他們有任何的監督和約束。」
香港擔憂何來?
制定香港《國安法》,似乎也與中國當局對國家安全的強調一脈相承。
香港大學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對BBC中文指出,現行的《中國國安法》只是一部框架法
律,沒有直接制定刑事罪行,而是透過《刑法》去執行。所以對於一些異見人士的判刑,
基本都是根據《刑法》中的條款。
但他預計,香港《國安法》會直接制定一些刑事罪行,「基本上是一套直接可以用的法律
」。雖然目前還未公佈香港《國安法》的具體條文,但《中國國安法》中對「國家安全」
的廣泛定義必然會影響到香港《國安法》。
上週中國全國人大公佈的香港《國安法》決定草案稱,將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防範、
制止和懲治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
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
這些詞在內地並不新鮮。1997年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分裂國家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可獲無期徒刑,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量刑可達15年。
在中國,刑法對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不要求發生顛覆國家政權的實際危害結果,只要行
為人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即構成該罪。
香港前特首、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表示,香港《國安法》只針對極少數犯有嚴重罪行的
人,如果香港市民沒有任何計畫、行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
串連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沒有任何理由感到害怕。
但近年來,一批中國異見人士因分裂國家罪或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外界質疑中國當局
利用這些罪名打壓言論自由、迫害異見人士。中國當局推動香港《國安法》之時,過往的
一些遭廣泛批評和質疑的案件判決加劇了香港人的擔憂。
滕彪說,在正常的法治國家,通過法律、司法和執法來保證國家安全,如打擊恐怖主義,
打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的行為是有必要的。但在中國,「一些對政府的正常批評,對領
導人的批評,對這個制度的一些批評,或者是正常的公民結社等,把本來是屬於公民基本
權利和基本自由的事情,也被當做是危害國家安全。」
虞平則表示,中國內地與香港政治環境不同,《中國國安法》不是內地公民權利受到限制
的源頭,該法沒出來前中國當局一樣限制民眾自由。
「香港倒不一樣,很可能立了這個法後,它倒變成了一個限制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源頭了。
」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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