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監督視角:德國憲法判例凸顯「誰來管理統治者」的荒謬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6-08 23:24:21
標題: 監督視角:德國憲法判例凸顯「誰來管理統治者」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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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絲特(Katharina Pistor) 2020年06月07日 07:00:00
5月5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定:德國政府和立法機構對歐洲央行、特別是對該銀行的公
共部門資產購買計畫(PSPP)監管不力,違反憲法。這項裁決聽起來很含糊,但就如德國
俗諺所說「背後一槍穿過胸部射進眼睛(a shot from the back through the chest and
into the eye)」。
這就是問題所在。
德國法院以憤怒、自以為是的口吻辯稱不受歐盟法院(CJEU)2018年12月就同一事項作出
裁決的約束,因為該法院沒有適當運用歐盟的「相稱性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
ple)」,嚴重違反了法律解釋方法。因此,德國法院認為歐盟法院的裁決是越權的(超
出歐盟法院的權力範圍),不具約束力。
換言之,就是一個獨立法院攻擊了另一個獨立法院(就歐盟法律而言,還攻擊了上級法院
)裁決的合法性,前者認為後者未能監管一個獨立的中央銀行。這就牽涉到一個古老的問
題:「誰來管理統治者(quis custodiet ipsos custodes?)」?
在歐盟條約框架內,歐盟法院擁有解釋歐盟條約法(據《歐盟運作條約》第267條)和裁
決歐洲央行相關事宜(據《歐盟運作條約》第四號協議的第35條)的專屬權力。
在對歐盟法院的判決置之不理後,德國法官對歐洲央行的量化寬鬆計畫作出自己的判斷。
重要的是,他們沒有得出結論認為歐洲央行違反《歐盟運作條約》第123條,該條款禁止
歐洲央行對成員國預算進行貨幣融資,相反,他們辯稱,歐盟法院未能確保歐洲央行在評
估其政策對貨幣、以及更多經濟結果可能產生的影響時運用相稱性原則,且未時刻牢記歐
洲央行自身的職權僅限於貨幣政策。
經濟學家很快指出,不可能將貨幣政策與經濟政策明確區分開來,並稱德國法院的裁決「
在經濟上顯得幼稚」。
還有個更深層次的問題:政府內部的權力分配。
監管這些界限總是很困難,在歐盟特有的多層治理機制中,這尤其成問題,歐盟不是一個
聯邦國家;它依賴成員國讓渡權力,在部分領域比在其他領域更是如此。
從最有利的角度來看,德國法院認為歐盟法院未能對歐洲央行進行監管,使歐洲央行別無
選擇,只能無視歐盟分配解釋歐盟條約法的專屬權力,轉而提供自己的解釋。
並非不能設想出一個明確的違法案例來證明德國法院的立場是正確的,而是未能恰當運用
相稱性檢驗(來證明事實)並非如此。儘管這一原則已被納入歐盟條約法,但相稱性檢驗
並不是明確規則,而是確定如何以平衡和合理的方式使用歐盟許可權的指南。
歐盟法院並沒有忽視這一檢驗,至多是未能完全適用第三部分。
根據德國法院的說法,這使得整個過程毫無意義,但人們不禁要問,德國法官們是否考慮
過自己行動的相稱性。
儘管德國法院指控歐盟法院的非法行為,但它自己卻通過為訴訟當事人首先啟動這些法律
行動創造了途徑,從而打破了限制。根據德國1949年《基本法》(Basic Law),只有憲
法權利受到威脅的個人才有資格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訴訟。
當涉及央行政策或德國政府對此的反應時,這種違背是不證自明的。
但法院將個人在民主選舉中的投票權與《基本法》所載的民主原則結合起來,為此類案件
開了先例,在此基礎上,其辯稱任何未經德國立法機構明確批准或可能影響其財政主權向
歐盟轉移的行為,都是對個人投票權的侵犯。
2014年1月,在第一宗涉及歐洲央行的案件中法院前大法官沃爾夫(Gertrude Lubbe
Wolff)提出了有說服力的反對意見,這一法律結構可以說是超越了司法權限的界限。
他認為,如果最高法院能夠實行司法自治,那麼除了極端的案件外,對歐盟各機構行為進
行監督的權力將保留在它所屬的地方,即德國政府和立法機構。
然而,在5月5日的裁決中,德國聯邦憲法法院(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完全宣
稱自己是歐洲央行政策的最終仲裁者,目前,歐洲央行可能會在政策聲明中加入更詳細的
相稱性分析,以減輕這一裁決的影響。
但問題更為嚴重。
聯邦憲法法院將監管德國與歐盟的關係,監督歐洲央行目前和未來的政策,並極有可能阻
止任何引入歐洲債券的企圖,無論這些企圖的政策理由有多麼充分,而且,由於《基本法
》是為了應對納粹政權的可怕後果而制定的,它以「永久保障(eternity guarantee)」
來保護民主原則,因此即使是憲法修正案也無法打破這一僵局。
如今,歐洲法院不顧對歐洲和德國的政治後果、藐視歐盟內部的法律法規、無視自身的局
限性,可能會以犧牲歐元,且甚至可能限制歐洲央行管理歐元的努力,這個當初設計為無
人監管的機構已然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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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視角:德國憲法法庭手伸太長 牽動歐盟與歐元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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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特(Willem H. Buiter) 2020年06月07日 15:00:00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啟動了一項可能最終導致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解體的程序。
該法院已裁定在不超過3個月的過渡期後,德國聯邦銀行可能不再參與歐元區的公部門採
購計畫(Public Sector Purchase Program),除非歐洲央行能證明該政策的目標「不會
與所產生的經濟財政政策影響不成比例(not disproportionate to the economic and
fiscal policy effects resulting from [it])」。
法院的判決涵蓋了上述採購計畫於2015年3月9日首次購買資產到2019年1月1日開始的再投
資階段之間的這段時期,從而將時間停止在了2019年11月8日。當時整個採購計畫的累計
購買額已近2.1兆歐元(合2.3兆美元)。
主要爭議點在於歐盟法院於2018年12月作出的一項裁決,該裁決本身包含兩個關鍵要素:
首先,歐盟法院裁定公部門採購計畫並未故意規避《歐洲聯盟運行條約》的第123條:禁
止歐洲央行為成員國政府預算提供貨幣融資,其次,它也認定該計畫也未違反「比例原則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在此原則下,歐盟行動的內容和形式不應逾越歐
盟各項條約目標的限度。
德國法院並未對上述第一點提出異議,也沒有針對為緩解新型冠狀肺炎疫情而新近採取的
各項措施,例如將公部門採購計畫擴大到涵蓋7500億歐元的疫情緊急採購計畫,或是歐洲
央行的最新針對性銀行借貸操作。
但它確實(相當輕蔑地)否定了歐盟法院關於比例原則的結論,在德國看來,歐盟法院關
於這一點的裁決大大逾越了《歐盟條約》所明確規定的法律授權。
事實上,德國法院公開質疑了歐洲法院的審判能力,並解釋說它只有在「歐盟法院採用公
認的方法論原則,同時其決定從客觀角度來看並非任意做出」的情況下才會尊重該法院的
裁決。
這顯然就是暗示歐盟法院無法滿足這一基本條件。
德國法院援引《歐洲聯盟條約》的第5.1、5.2和5.4條進一步闡明了這一點,法官指出:
歐盟法院認為,歐洲央行理事會關於公部門採購計畫的決定及其後續修正案仍在歐洲央行
職權範圍之內,但這種觀點顯然沒有考慮到比例原則的重要性和適用範圍……並且從方法
論的角度來看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它完全忽略了該計畫的實際經濟政策影響。
在我看來,值得注意的是德國法院手已經伸得過長,以至於對公部門採購計畫的更廣泛經
濟政策影響提出了質疑,認定越過並超出了計畫可能已經實現(並繼續嘗試實現)的將歐
元區通脹率保持在低於,但接近2%水準的範圍。
難不成德國法院已召集了一個由新/舊凱因斯主義者、貨幣主義者,行為主義者和馬克思
主義者組成的專家證人小組來提供這些所謂影響的證據?
這可不是開玩笑的,因為事態非常嚴重。
歐洲央行理事會極不可能拿出一個足以說服德國法院公部門採購計畫追求的貨幣政策目標
與該計畫所產生的經濟和財政政策影響並非不成比例的說法,畢竟該計畫顯然會對某些成
員國進入主權債務市場的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義大利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在歐洲央行決定將次級投資等級的公共債務納入該計畫之後,希臘也受到了極大影響。
展望未來,隨著疫情應對措施導致各國公部門赤字擴大,公部門採購計畫對主權債務的購
買可能成為各主權國家借款成本,乃至市場准入背後的重要驅動力,如果德國突然對公部
門採購計畫表示拒絕,那麼就可能會導致一個或多個歐元區國家被迫退出貨幣聯盟。
更糟糕的是,德國法院裁決所涉及的內容遠遠超出了公部門採購計畫與主權債務之間的連
結。
法官們不僅關注歐洲央行資產購買對銀行資產負債表和利率的影響,還對該購買措施對僵
屍企業(進而可能推廣到每一個存款戶、貸款人、房產所有者和保險政策持有者)的影響
表示擔憂。
沒錯,對投資組合平衡的考慮意味著量化寬鬆和條件放寬都將影響資產收益率和價格,進
而波及到實際經濟活動以及國內外居民的經濟福祉,但這些都是歐洲央行,歐洲議會和歐
盟理事會應當思考的問題,與德國法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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