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稿〉高雄捷運說明悠遊卡公司未依協議設置加值機
「高雄環狀輕軌電子票證業務服務案」招標文件工作說明書明定:「二
、上線條件(三)廠商之加值服務據點應包含四大連鎖超商中至少一家,且必
須於高雄捷運車站內提供自助及人工加值功能。」
悠遊卡公司於6月30日決定投標並得標,表示完全知悉上線條件,理應按
照招標文件規定來完成,如今悠遊卡未完成上線條件,與規定不符,因此不
能於輕軌使用。
104年7月的會議紀錄已經載明雙方同意以金管會公布各票證公司發卡票
為計算基準,那份會議紀錄還是悠遊卡公司做的!且分擔表悠遊卡跟高捷公
司都簽字了,白紙黑字很清楚。而悠遊卡公司昨所出示的契約「再由雙方另
行議定」,指的是此份契約僅涉及4500萬權利金,其餘2000萬的加值機修改
費用仍須回歸104年會議紀錄,因此不管是在契約前還是契約後,悠遊卡公司
都應遵守104年會議紀錄。
https://www.krtco.com.tw/news/flourishing-1_detail.aspx?ID=9a86dd5
a-1f47-419a-b506-3bf90bf16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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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的會議紀錄效力,
竟然可超越後簽署105年的契約,
高捷對契約的解釋方式超乎常人對法律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