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N9iLPap (ID_Multi) 判決

作者: disFabulous ( )   2016-05-24 00:07:48
申訴人之部分主張合理,本案判決無效。
申訴人依共用帳號禁止條例第三項第二款內容,主張其行為並未構成
「積極行為」。然該款內容中亦有「未列舉事項則由帳號部認定之」。
換言之,帳號部對於申訴人借用帳號之行為仍有裁量權,不因其行為
未於該款內容中列舉而不得受理。
然申訴人於申訴內容第二點中對 MobileComm 板務 Honorguard06 已
於原看板撤銷申訴人之懲處案,則因該案而衍伸之多重帳號調查案應
應一併失效之主張合理,故宣告 #1N9iLPap (ID_Multi) 判決無效。
申訴人於申訴內容第三點之主張為板務及組務之問題,非本處或帳號
部業務範圍,不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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