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砍除帳號HsnuLobster

作者: HsnuLobster (retsbol)   2019-04-30 01: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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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本人對於帳號部所提出之調查結果有不同之意見,在此提出申訴。
申請案篇號:Studyabroad版 編號341
4/10 HsnuLobster □ [尋人] NYU Manhattan 校區找室友
結案篇號:
申訴事由:
[申訴本文長,慎入]
前言:
本人對於無故被砍帳號,並且由於管理者毫無法治根據之推論感到遺憾。
從2008年註冊帳號到現在,我其實根本也就潛水沒發幾篇文,平時看看ptt文章當作
在研究所期間看看臺灣消息的管道,我也沒有覺得這個帳號有多值得讓我在期末最後一週
花這麼多時間申訴這篇文章。
只是有感於近年來PTT作為臺灣年輕世代吸收資訊、避免主流媒體受到政治操作的主
要管道,理應是充滿基本法治精神,以及廣納不同族群意見以及對事物理解方式的場所,
但今天在完全無預警的情況下將我帳號砍除,並且僅依據管理者之主觀認定,我想
請教管理者,臺灣法治精神何在?
若本案件發生在個版,且版主自訂主觀板規,我認為是在可以接受之範圍。但本案件
非發生於個版,並且砍除帳號是以整體ptt之體制進行判定裁罰,因此本案之裁決代表ptt
管理群之主體價值觀,倘若管理者堅信在缺乏科學證據下,主觀裁決可以做為判定使用者
帳號生死之唯一因素,那本人除了深感遺憾之外也為多數年輕世代感到可惜。
[事件始末]
在開始論述前,我先引述一下現有中華民國法律以及臺灣採納之罪刑法定主義:
這部分並非我專業,請ptt上各位前輩指教。臺灣法律系統採用的是罪刑法定主義。
罪刑法定原則(拉丁語:Nulla poena sine lege),又稱為罪刑法定主義(no pena
lty without a law),是大陸法系法學上的重要原則。白話來說,只有在行為時法律明
文定義其行為為犯罪行為時,才能依照法律定罪處罰,否則,不得定罪處罰,也就是無法
律即無犯罪。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總則第一章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而根據ptt共用帳號禁止條例第六項:
六、共用帳號禁止條例
1. 本站禁止帳號出借、移轉或共用之行為。
就共用帳號的部分,僅有一句話來概括所有的共用帳號行為。也就是說,並沒有明文
規定,發文者使用何種措辭時,就必定為犯罪行為。更甚者,在現有ptt無法註冊新帳號
的情況下,大量的使用者會以自身帳號,以帳號合法持有人的身分代替他人發文
,關於如何合法的代替他人發文,該用何種措辭,是否有必須加入的字句,都尚未有明確
的法條說明。
以上這部分是我所能查詢到的資料,若有其他清楚的法條我忽略沒有閱讀到,再請各
位指教。
本次的事件主要肇因於本人在留學版StudyAbroad代替朋友Po了一篇找房文,內文開
頭:
嗨 大家好~
借朋友帳號發文
(收到砍帳號通知的當初我認為不是一件太重大的事件,因此參考其他代PO文編輯過
文章,認為可以處理本事件,但後來管理者態度強硬因此我又改回最初的版本,讓有心關
注的板友可參考)
文章連結:https://pse.is/H2G7Y
本po文的實際情況是朋友打好文章之後Line給我,我用我的帳號發文。
在毫無預警情況下,收到砍帳號通知,原因為:
「自承該帳號為向友人借用」
其實這句話本身我也不是很理解到底是甚麼意思,應該是說我自己承認我的帳號被朋
友拿去,朋友自己發文。
在美國半夜收到這樣的信,我也蠻震驚的覺得應該有甚麼誤會,在向管理員反映後,
管理員回應:
「用詞謹慎是非常重要的.
今天是妳用了會被解讀為帳號借予他人使用的說法在先
,我看到了自然依一般方式解讀.
而且,
即使此帳號發文當下與過去使用之IP相同,
為何就一定是同一人使用?
是成年人了.
就好好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以下略)」
針對這個回信,可以看出管理員對於法治精神的理解跟臺灣法治的精神有極為重大的
出入,同時在嚴以待人的情況下,並沒有嚴以律己。
1 - 用詞謹慎是非常重要的
在回信中管理員主觀認定我是女性,使用女字旁的妳作為回覆,假若管理員要求他人
用詞謹慎,那這個部分請管理員說明一下,是自己不夠謹慎,還是管理員在缺乏性別平等
的思考下,主觀認定我是女性,並且我質疑是否管理員認為女性比較容易犯如此
「不夠謹慎」的錯誤?
2 - 關於「用了會被解讀為帳號借予他人使用的說法在先」
我想先請教管理員,這部分請問會被解讀是會被誰解讀?並且是哪個字有提到我自己承
認把帳號外借?(像是:嗨,我把我帳號外借了、我朋友自己用我帳號發文等等)是管理員的
主觀解讀,還是有任何科學根據或證據?這部分我也直接推測是管理員無知的主觀解讀。
以下附上由中華民國國家教育研究院維護,並且由教育部頒佈之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於
「借」的釋義:
借這個字,在做動詞使用時,有以下意義:
a. 暫時向人告貸財物。如:「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左傳.定公九年》:「盡借
邑人之車。」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治家》:「借人典籍,皆須愛護。」
b. 把財物暫時給他人使用。如:「這支筆借你用一下。」《論語.衛靈公》:「有馬
者借人乘之。」
c. 讚許。《隋書.卷二五.刑法志》:「武帝敦睦九族,優借朝士。」《文選.鄒陽
.獄中上書自明》:「慈仁殷勤,誠嘉於心,此不可以虛辭借也。」
d. 假託、利用。如:「借刀殺人」、「借題發揮」
e. 幫助。《漢書.卷六七.朱雲傳》:「少時通輕俠,借客報仇。」
f. 倚靠、憑藉。如:「借重」、「借助」
我主觀推測管理者應該是用了意義b來定義本次的案件,但很不幸的,我是用d,f意義
來發文。也就是說,我的發文若換個用字來說,是:
「嗨~大家好
我倚靠朋友帳號發文。」
也就是說,我朋友的文章僅是透過我的帳號發文,並不代表就是我朋友主動操作電腦
,操作我的帳號來發文。
我發文時陳述客觀事實,是我朋友的文章透過我的帳號發文,我不太懂是哪裡有說他
操作我帳號發文了。
中文跟英文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於,英文用字相對比中文準確,就這個案例來說,英文
裡面你可以很簡單的透過動詞來得知我以及我朋友在帳號使用上的狀態,到底是
I lent her my account / She borrowed my account / She posted through my
account...etc.
但很不幸的,科學證據擺在這裡,借這個字管理員只知道一個意思。
我建議管理員往後要進行裁決時,都可以上教育部網站,這個網站隨時更新,我以前
考大學聯考的時候國文老師都有叫我用,我也都有乖乖用,所以我知道中文一個字可以有
好幾個意思。
到此,都僅為甲(管理者)乙(本人)雙方的個人論述以及針對個案之闡述。
我們來談談科學的部分:
在決定是否要砍帳號時,是否應先查明發文IP位置跟過往發文是否有明顯不同之處?
還是連這個科學的步驟都沒有時間做,就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人?
我同意就算用同一個IP位置發文,也不一定代表是同一人使用。
但我們來回到最前面的罪刑法定主義,管理員自己都說「不一定」了,
但管理員還是定罪?這個邏輯的矛盾性我真的蠻震驚的
我來說舉一個例子好了:
今天發生了一件凶殺案,案件發生當下旁邊有兇手甲,以及路人乙丙丁。
由於缺乏直接科學證據,因此無法得知到底誰是兇手。跟PTT管理員有同樣思考邏輯的
法官,即便乙丙丁再怎麼解釋他們只是路過,但法官說:
「雖然沒有科學證據,但你們「不一定」沒殺人,所以我就推定你們有殺人」
然後甲乙丙丁就全部被通知要槍斃了,給你七天訴訟期。
這個邏輯我是蠻驚訝的,我以為我在對岸呢。
最後一點,也是讓我最不滿的一點,就是管理員自以為是的態度,
「是成年人了,就好好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這句話我上次聽到大概是從沒唸甚麼書,缺乏法治科學精神的政治人物身上聽到。
我負責了,你呢?
成年人管理員?
[結論]
其實這件事情就是很純粹的一個誤會,如果管理員好好處理,態度不要那麼惡劣,我
也不用花這麼時間還有錢來回應這件事情。(在這裡浪費一天就會燒掉$500學費)人跟人之
間其實很簡單,如果有誤會就好好說清楚,彼此聽聽對方的看法,並且不要為難別人也不
要為難自己。
這件事情就是很簡單的我朋友Line文給我要我幫他發,我用我自己的帳號,我自己的
電腦,我自己的手,我的主觀意識來發文。可以從過去我在徵生板就已經幫這位朋友發過
幾次徵生文就可以知道。
https://pse.is/D85UX
如果真的想要遏止共用帳號,那請明文規定一句話,一個字,來說明如果要代替朋友
發文,需要有甚麼樣的關鍵字,這麼簡單的步驟我想管理員應該不會需要花太多心力制定

以上申訴,我要回去趕期末了。
申請人:
(需為當事人親自申請)
╰═檢附各項證明文件如下↓↓↓═══════════════════════╯
沒有實體證明文件,本案件惟可透過IP位置確認並非異常之發文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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