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用帳號禁止條例中,申訴人引用之段落,完整內容為:
共用帳號積極行為包括擔任公共職務、破壞看板秩序、不當更
動帳號數值(登入次數、有效文章數、批踢踢幣持有數量)等;
未列舉之事項由帳號部裁定是否屬積極行為。
申訴人雖刻意略去末行,但帳號部並未遺忘規定之內容。
帳號部目前認定應砍除之行為為:
只要帳號經原註冊者外之第二人登入或以任何方式使用,
即便僅為瀏覽文章,
一律予以砍除。
規定中雖有「停權」之處分選項,
然該處分乃供帳號部執法時有所彈性所附,
非留由違規使用者指定處分所用。
二、申訴人引用之信件通知流程為違規事由經板務、組務呈案時適用。
本案由帳號部人員自行發覺,
故無此流程,
而帳號部站長逕行判決。
※ 引述《Leather (給點空間好嗎?)》之銘言:
: ╭═════════════════════════════════════╮
: 申訴 :本人對於帳號部所提出之調查結果有不同之意見,在此提出申訴。
: 申請案篇號:#1U9PWaL9
: 結案篇號:#1UCZRM4Y
: 申訴事由:
: 根據置底的共用帳號禁止條例
: 被檢舉者需有下列行為
: 共用帳號積極行為包括擔任公共職務、破壞看板秩序、不當更
: 動帳號數值(登入次數、有效文章數、批踢踢幣持有數量)等
: 原文為老婆口述我轉打PO文
: 雖踩到共用模糊底線但並沒有上述重大違規事項
: 且本版置底公告多重帳號管理辦法亦有提到懲處
: 經判決確定共用帳號者,砍除或停權曾經出借、移轉或共用之帳號
: 原文主要是分享相關資訊,是否需要使用最高懲處砍除也違反比例原則
: 另附註有提到
: 申請人需以站內信件通知當事人至組務板說明,並備份該信件為證;
: 信件寄出後七十二小時內對方若無回應亦視為完成此項程序。
: 查看信箱,並未有要求說明信件
: 因此申訴望求重新審查
: 申請人:Leather
: (需為當事人親自申請)
: ╰═檢附各項證明文件如下↓↓↓═══════════════════════╯
: 相同IP之前都有使用,是屬同一環境老婆口述我來PO文
: https://imgur.com/z6L2wm6
: 原文主要是探討小孩相關生病狀況,與板的主題相符且沒有鬧板狀況
: 下方討論亦屬正面探討
: https://imgur.com/jnFvskU
: https://imgur.com/L4jx8w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