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重考板吉哥事件,請問板務是如何判定分身的? 如果說IP完全不同,IP歷史記錄也都沒重疊到,憑什麼判定為分身?resit板主僅於公告中說經帳務部判定為分身,可否請帳務部提出證據?至少要像醫學生板板主桶陽明醫哥時,當初板主提供IP有確實重疊到的證據才桶,希望帳務部提供證據。
況且ShuChenChang、ChenXi5251兩個帳號,有證據證實是該本人使用嗎?如果是他人盜其羅馬拚音姓名作為帳號,憑何故說該兩個帳號就是該本人使用?
如果無法提出分身證據,也無法提出確實該本人使用證據,resit板主公開當事人姓名已違反個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