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開車雙黃線大迴轉,我騎機車跟在後面緊急煞車後摔倒。車子外觀磨損,我自己手腳
大面積擦傷。
對方認為並無碰撞是我自己摔倒的,在警察來之前就開車走了。之後救護車到來,載我到
醫院,警察現場量測完後也來到醫院。
事後警察有找駕駛者來做筆錄並開一張罰單給駕駛,要我們自己找保險公司理賠處理。
警察給的三聯單上面著名 1.車主姓名是我的姓名, 2.車主姓名寫上路面 3. 車主姓名才
是對方。
保險業務告知,這樣判別是我跟路面造成碰撞,並無法造成理賠。
想請問是否這樣的三聯單寫法是否真的無法跟對方要求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