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當初因工作壓力與不適任感過重 在5/28提出離職, 與老闆協議等公司找到新人再離職,
最晚6/30就會讓我全身而退, 但我卻在5/30工作中,因工受傷(腳底),當下去一家中醫
診所,醫師告知只是肌肉拉傷,冰敷就可以了,所以我馬上就回去公司上班, 但是走路
都非常痛,幾乎沒辦法出力, 回家前老闆也看到腳腫很大,晚上去民俗療法的國術館看
時,師傅說可能有骨折, 隔天照了x光果真骨折, 需要上石膏+枴杖,但不用開刀和住院
, 醫生建議盡量不要走動,休息一個月後複診,複診後醫生建議再休二週
ps.目前為止都是用健保卡掛號,未使用勞保卡
問題:
如果按照醫生建議的休息日期,
已經超出原本和老闆約定的離職日期, 請問勞保應該辦理何時退保? 退保日期對申請職
災賠償會有什麼影響?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