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portking (追高殺低真高手)》之銘言:
: 各位好
: 前陣子在醫院住了一陣子
: 想請教一下,NHR 實支實付
: 住院前後一or兩週的門診收據(同住院理由)是否可以理賠?
: 謝謝各位!
無法,因為是住院前後一兩週的收據,
非當次住院時衍伸的醫療收據。
可以參考以下條款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所以沒有住院的門診收據,基本上NHR就是可以不賠,
如果有賠也是融通理賠,但目前看過的案例融通的非常非常少
題外話,這條容易讓人搞混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
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
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這條講的是,如果出院後十四天內,
因為同一原因又住院,保險公司會把再度住院的花費,
算在之前住院的同一個雜費額度裡面。
以上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