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我又來了^^"
我的母親已在五月辭逝,國民年金已領到喪葬給付八萬多元,
然後遺屬年金的部份,
因為我父親之前也有保國民年金且已經提早我母親可領取國民年金三千多元,
所以勞保局判我父親不可領取我母親國民年金的遺屬年金(原本若符合可月領一半)
也就是說「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二種以上的年金給付條件,只能二選一」
二選一的意思就是說我父親只能在他 1.原本領的 和 2.遺屬年金 選一個領取。
我想問的是,如果我母親是在65歲後多一個月而身亡,
沒有喪葬給付可拿也不能讓我父親領取遺屬年金的話,
那我母親每年每個月繳的錢就送給國庫了嗎?
※ 引述《stocksfor (不然答)》之銘言:
各位版友大家好
我母親現在已癌症末期,國民年金繳到今年九月,才真正滿65歲~
但醫生宣判剩三個月的生命,請問若是九月前死亡,
是否國民年金可請領 喪葬給付 + 遺屬年金 (配偶 年金可月領一半)?
若是九月後滿65歲死亡,只剩遺屬年金 (配偶 年金可月領一半)可領嗎?
請問以上理解有誤嗎? 還有什麼未知的請領方案嗎?
因為剛剛打去勞保局接電話的小姐愛理不理的不好意思再問下去很間介…^^"
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