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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Plan
標題: [公告] Insurance板個資案處理暨板主職務真除
時間: Thu Sep 4 21:50:31 2014
查個資法實際判例:
「張貼住戶不起訴書 主委洩個資判拘賠1萬」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73375
內文略。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討論專區」
https://www.facebook.com/pipa.moj.gov.tw/posts/384783178299587
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
公開裁判書。而所謂之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份證統一
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以,由司法院法學資料庫下載之判決,
如有個人姓名未被去識別化,在進行判決分析討論及公開時,如亦無將其資料
作去識別化,因上開資料係屬已合法公開之資料,故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惟具體個案上,於利用時仍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個資法第5條規定參照)。
另查個資法條文:
第6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略)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略)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略)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綜合以上,可判定非公務機關人員(如批踢踢一般使用者)無公開他人判決書之權利,
即使為法院發出,可於網路上公開下載之判決書、(不)起訴書亦同。
另,判決文內容雖有被訴人之全名,卻未提及其與申訴人 amateratha 之關係,
乃由第三者於板上公開判決文並說明該人全名即為申訴人 amateratha 本人,
至此兩者方才有了連結。
查 #1INYMVKB (Insurance),使用者 MrE 說明分身一事為板主 Leepofeng 處理之,
然而使用者貼出判決文後,板主未多加審視即予放行,
經使用者 amateratha 檢舉後仍拒絕要求使用者 MrE 撤銷該文或打上馬賽克,
從 2013.10.18 放任使用者 amateratha 個資遭洩漏至今達逾 11 個月,
此等行徑可謂荒謬。
板主 wangseja 雖非本案之承案板主,但仍具有保障使用者權益之義務。
查「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組務判定板主 wangseja 失職,記警告一支,警告有效期一年。
板主 Leepofeng 為承案板主,未詳加審視文章且拒絕處理個資洩漏之問題,即刻除職。
請板主 wangseja 盡速處理該文,須將任何可受辨識之人名全數不可辨識化,
避免使用者之權益繼續受損。
smart1988 @ Life_P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