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Insurance板個資案處理暨板主職務真除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4-09-04 21:51:35
※ [本文轉錄自 L_LifePlan 看板 #1K26ugJj ]
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Plan
標題: [公告] Insurance板個資案處理暨板主職務真除
時間: Thu Sep 4 21:50:31 2014
查個資法實際判例:
「張貼住戶不起訴書 主委洩個資判拘賠1萬」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73375
內文略。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討論專區」
https://www.facebook.com/pipa.moj.gov.tw/posts/384783178299587
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
公開裁判書。而所謂之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份證統一
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以,由司法院法學資料庫下載之判決,
如有個人姓名未被去識別化,在進行判決分析討論及公開時,如亦無將其資料
作去識別化,因上開資料係屬已合法公開之資料,故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惟具體個案上,於利用時仍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個資法第5條規定參照)。
另查個資法條文:
第6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略)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略)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略)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綜合以上,可判定非公務機關人員(如批踢踢一般使用者)無公開他人判決書之權利,
即使為法院發出,可於網路上公開下載之判決書、(不)起訴書亦同。
另,判決文內容雖有被訴人之全名,卻未提及其與申訴人 amateratha 之關係,
乃由第三者於板上公開判決文並說明該人全名即為申訴人 amateratha 本人,
至此兩者方才有了連結。
查 #1INYMVKB (Insurance),使用者 MrE 說明分身一事為板主 Leepofeng 處理之,
然而使用者貼出判決文後,板主未多加審視即予放行,
經使用者 amateratha 檢舉後仍拒絕要求使用者 MrE 撤銷該文或打上馬賽克,
從 2013.10.18 放任使用者 amateratha 個資遭洩漏至今達逾 11 個月,
此等行徑可謂荒謬。
板主 wangseja 雖非本案之承案板主,但仍具有保障使用者權益之義務。
查「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組務判定板主 wangseja 失職,記警告一支,警告有效期一年。
板主 Leepofeng 為承案板主,未詳加審視文章且拒絕處理個資洩漏之問題,即刻除職。
請板主 wangseja 盡速處理該文,須將任何可受辨識之人名全數不可辨識化,
避免使用者之權益繼續受損。
smart1988 @ Life_Plan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05 00:44:00
已去信申訴小組長不實指控本人文章若小組長不給合理回覆,本人將申訴至群組因此聲請版主保留該文章證據,請勿修改更動該文章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9-05 01:09:00
小組長你自己引的連結都說不違反個資法了怎麼還能下這種結論???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05 01:09:00
真除不是這樣用的XD 你家有個amy很會引用國語辭典建議問他XD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9-05 01:11:00
上面推太快了~~我正想推同樣內容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05 01:15:00
5566 你應該要再看一下結論 除職理由不是你講的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9-05 01:19:00
既然不違反個資法~~就不會有要處理個資洩漏之問題無義務違反你拿甚麼理由去他職呢?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05 01:21:00
違不違反不是我說了算 我也不是法律專門不會硬要出聲不過一篇去年十月的公告並要求五日內說明擺到現在沒處置這點本身就是相當好笑的 被去職我會覺得很剛好 lol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9-05 01:22:00
不用法律專門只要有基本國文跟邏輯 再看內文即可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05 01:23:00
1. 個資爭議是在 MrE 身上 而不是版主身上2. 版主被處置是對此申訴置之不理所以我不懂為啥一直問版主本身有沒有違反個資的這個問題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05 01:24:00
小組長是認定該文章「並說明該人全名即為申訴人 amateratha」不過該文中本人完全沒有說明判決書中的被告是版上的誰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05 01:26:00
你們家的事 自己慢慢申訴去 我跟你沒話說 lol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05 01:26:00
反而是小組長這篇公告,說明該人全名即為申訴人 amateratha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9-05 01:26:00
小組長應該把站規提到最前才是~~前面引的個資法一點意義都沒有~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05 01:27:00
Judicial我是在回你喔,也有人自己貼金入座啊,呵呵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9-05 01:28:00
我知道你沒違反個資法~~不過一樣可以說你違反站規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05 01:28:00
引用的個資法到底有沒有意義我就不清楚了 專業沒到那不過就我對小組長的了解 他的能力應該沒有辦法單獨辦此案我猜他應該是有諮詢過站方法務部門才是(應該吧)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05 01:29:00
我被檢舉,資訊是一塊判決書片段,我當然應該說明判決書全文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9-05 01:30:00
如果真有諮詢的話那法務部門也只是個擺設了^^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05 01:30:00
因此我貼出法學資料庫中開判決書全文,並未自己說明版上哪位是該判決書中的誰。要說我公佈誰的個資也太牽強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05 01:31:00
你可以試著邀請 LLsolo 移駕此處 haha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9-05 01:32:00
遺憾的是判決書內文就是有提到ID跟姓名~~~這是站規禁止的~~~好啦明天還要上班~~睡了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05 01:36:00
反正我在這篇看到的重點是...過去那個自稱想保護孩子的老師擺爛不做事 所以被fire了 haha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4-09-05 02:08:00
引用新聞失當 不起訴書本來不會公開好嗎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05 13:37:00
樓上的心力應該放在 violation 版吧 XD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9-05 19:37:00
看了舊聞才知道原來也有法務部站長不是學法的~~呵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4-09-05 19:45:00
法律是底線~站規訂得更嚴就要遵守站規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09-05 23:13:00
站規任由一人(版主、小組長等)主觀認定,甚至群組長也擺爛!反正是個匿名的網路世界,胡搞瞎搞的人不少啊
作者: hd0485 (psyche)   2014-09-07 21:45:00
真除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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