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已經保了16 (or17不確定)年了
每年都有定期繳保費
今天突然在家裡信箱收到這個
"保險附約商品保險單條款修正通知函"
裡面寫 "本次主要係修正醫院、住院等名詞定義及續保、保險金的申領等部分內容"
並自103年5月1日開始實施,.....
這是第一個問題
為什麼今年年中就變更並且開始實施,
現在才通知我?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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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內容強調"其原赴約保障內容及費率皆不受影響"
但是仔細看修改的條款部分 有兩處
第一處:
「住院」.....。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
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這應該是只日間的住院不算住院?
恩 好 這個我OK理解
但是
他修改的第二處: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
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
被保險人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險費"。
想請問各位先進
這樣合法嗎??
寄一封信給我就說 條款變了 就變了
而且還是先變了再寄信通知我?
這沒有法規管束的媽??
此外,
他修改的 根本就影響到我的權益了呀!
並沒有宣稱的"其原附約保障內容及費率皆不受影響"呀!
這是終身保險的保單 照我的認知
就是可以一直續保到保單解約日不是媽?
為什麼保險公司 現在說 不保證續保
就算續保 還要續保後重新計算費率
這樣根本不合理吧!
這樣是我的權益受損吧!
我應該要到哪邊去反應這件事情
以期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