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收到"保險附約商品保險單條款更正通知函"

作者: afra33 (豆豆)   2014-10-09 22:25:25
保險已經保了16 (or17不確定)年了
每年都有定期繳保費
今天突然在家裡信箱收到這個
"保險附約商品保險單條款修正通知函"
裡面寫 "本次主要係修正醫院、住院等名詞定義及續保、保險金的申領等部分內容"
並自103年5月1日開始實施,.....
這是第一個問題
為什麼今年年中就變更並且開始實施,
現在才通知我?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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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內容強調"其原赴約保障內容及費率皆不受影響"
但是仔細看修改的條款部分 有兩處
第一處:
「住院」.....。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
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這應該是只日間的住院不算住院?
恩 好 這個我OK理解
但是
他修改的第二處: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
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
被保險人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險費"。
想請問各位先進
這樣合法嗎??
寄一封信給我就說 條款變了 就變了
而且還是先變了再寄信通知我?
這沒有法規管束的媽??
此外,
他修改的 根本就影響到我的權益了呀!
並沒有宣稱的"其原附約保障內容及費率皆不受影響"呀!
這是終身保險的保單 照我的認知
就是可以一直續保到保單解約日不是媽?
為什麼保險公司 現在說 不保證續保
就算續保 還要續保後重新計算費率
這樣根本不合理吧!
這樣是我的權益受損吧!
我應該要到哪邊去反應這件事情
以期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謝謝各位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4-10-09 23:36:00
http://ppt.cc/gkne2-2-3,實施日前已簽定之保險契約,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朔既往原則,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但2-2-4有提到非保證續保的處理方式先確認變更的部分是否為保證續保險種不然,業務員有事情做了 XD
作者: afra33 (豆豆)   2014-10-10 00:01:00
是"新長安傷害保險附約"可以查到他有沒有保證續保嗎? 還是我要去找出我的原始保單
作者: Seilon (經‧中彰投)   2014-10-10 00:19:00
台灣人壽的?
作者: dti (小弓手)   2014-10-10 00:20:00
非保證續保,剛剛上保發查的
作者: Seilon (經‧中彰投)   2014-10-10 00:23:00
如果本來就非保證續保,該條條款部份修正基本上並沒有損及原本的權益
作者: emitter   2014-10-10 00:44:00
非保證續保就沒啥好抗議的囉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10-10 01:15:00
其他保險公司有這樣做嗎?
作者: ihakkanet (健人就是腳勤)   2014-10-10 12:08:00
買到非保證續保的風險就是隔年不續保,像團體保險如果因為末期惡性腫瘤申請醫療險理賠,隔年的壽險及醫療險就幾乎不會續保了。除非是幾百人保的團體有簽特約條款
作者: afra33 (豆豆)   2014-10-12 17:34:00
謝謝各位的解惑 我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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