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連結: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410080503-1.aspx
強制車險殘廢理賠 更明確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8日電)
金管會表示,強制車險取消殘廢認定治療1年為原則的規定,減少理賠爭議。
金管會表示,原本強制車險規定,所謂的殘廢是指受害人因為汽車交通事故傷害
,經治療後症狀固定、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的狀態;或經治療一定期
間以上還沒有痊癒,經醫生診斷永不能恢復的狀態。
而所謂治療一定期間,是指一年為原則,但是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就從標
準而定。
金管會官員表示,保險公司常認為,殘廢的認定標準治療時間要達一年以上沒有
恢復才可以理賠,但實務上有些殘廢治療可能不到半年,醫生就認定永不能恢復
的狀態,因此就會引發爭議。
金管會官員表示,因此取消1年原則,減少理賠爭議。
被害人申請理賠時,也將更明確,金管會官員表示,原本規定保險公司可以要求
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的地區教學醫院以
上之醫院,予以檢驗查證。
金管會增訂,但受害人僅提供甲種診斷書,而保險公司依據診斷書的內容尚無法
為受害人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殘廢等級的認定者,保險公司可
以要求受害人至評鑑合格的地區教學醫院予以檢驗查證。
想法評論:
把條款的理賠規定寫得更明確、符合現況,可減少理賠爭議、降低影響理賠的不
確定因素,是對保險公司與保戶雙贏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