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台北市政府某警察局分局)給我們員工健檢是在醫美診所
健檢報告出還有些項目是紅字,且有輕微脂肪肝,右腎有0.2cm鈣化點,除了因為貧血最後建議做更詳細血液檢查外,並沒叫我去治療,只說每半年追蹤
這次(一個月前)是我第一次健康檢查,之前除了當兵體檢無任何檢查和疾病的就診紀錄
我想問這樣投保時要告訴業務我有在診所做過健檢和結果嗎?
因為我聽說保險公司只會向大醫院調病例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4-12-06 17:42:00投保醫療險時,保險公司的要保書會問但沒強制/必須要付上但假如未來兩年內被發現有過失遺漏,那就有解約問題像前面這篇就是類似例子->#1KV-3iIh (Insurance)
所以各位建議要附上嗎為什麼是兩年內?超過兩年就沒事了?
作者:
fuff1234 (苦海浮沉煙酒僧)
2014-12-06 20:10:00業務員報告書會針對兩年內的體況調查 如果沒有告知可能會拒保或是不理賠
作者:
joy (林喬伊(公的))
2014-12-06 21:48:00若保戶不告知業務,業務是不太可能會知道的業務也沒權力去調查該保戶這兩年的體況保險公司也不太可能主動調查該保戶這二年的體況。解約的相關規定可參考保險法第64條該條有說明二年內可因不實告知而解約。賠或不賠的相關規定可操考保險法第127條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4-12-06 21:52:001.誠實告知沒煩惱
作者:
joy (林喬伊(公的))
2014-12-06 21:52:00該條有說明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情況中者,無理賠的責任
作者:
joy (林喬伊(公的))
2014-12-06 21:53:00所以,並不是過兩年不被抓到就可以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