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是做彩券業的
有計畫今年要請一位正職當儲備店長
不過時有所聞彩券行員工侵占刮刮樂
或者自己下注幾百萬賠光老闆的錢,諸如此類的新聞
所以想投保"員誠險"
不過對於這個新險種我有些疑問
在除外責任條例裡的第四點
"員工與被報險人之間之消費、借貸行為所致之損失不予理賠"
那假設今天我的員工趁我不在店裡時刮了二十萬的刮刮樂沒付錢
或者擅自下注了一兩百萬的電腦彩券
這也能列入消費行為嗎
他可以說他只是還沒付錢而已
我致電向明台產物詢問
他們說這無從認定是不是我跟員工之間的消費或借貸
所以無法理賠
那請問認定的標準是?
如果這樣就屬無從認定的話
那員誠險不就對保險人一點保障都沒有了
只要保險公司推託說這是員工與老闆之間的消費或借貸,就可以不予理賠?
請保險業同仁幫我釋疑
員誠險這樣的新險種是否真的有投保的價值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