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說明:
母親兩年多前過世,父親12年前也走了,
我由於低收身分而得領取遺囑年金。
2014年9月我開始在兩間公司打工且都有勞保(合月薪不到15K),
於是被停止遺囑年金給付,但11月才通知我被停止給付。
(當時我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不然我就不會在兩間公司打工了,
多打一份工付出時間,得到的薪水比遺囑年金少。)
目前兩邊工作都辭了,遺囑年金也已經恢復了,
但我對於「重複投保 所以取消遺囑年金」 這種制度有點疑問。
2.問題:
重複投保而停止遺囑年金,勞保局的理由是「勞保年金不能同時領兩份」。
但在重複投保期間,我並沒有領取2份勞保年金,
反而因投保2份勞保,而支出2份保費。
勞保局告訴我:「同時領取2份福利,所以要把原本的遺囑年金取消。」
然而當時我支出2分保費,卻被告知同時領取2份福利。
覺得這樣的邏輯有點奇怪呀!
也有人覺得怪怪的嗎?
單純想要了解這背後的原因,
問過勞保局了,但他們也只會跟我說 規定就是這樣,
所以來這跟大家討論看看。
第1次PO文,如果有不符合板規希望可以被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