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在路上騎車行經路口準備右轉
當時位置距離路口約兩台汽車長
結果被右邊路旁(緊鄰機車道)開車門撞到
造成車台要換之類快3萬
腳也開了下肢挫傷的證明
車主意見是
1.有注意到我且說我騎很快約70-80
2.機車復原賠償要算殘值(5年左右車但有烤漆保養)
但現在我想舉證
1.他沒有證明可以指證我時速7.80
2.該路段限速70所以就算我騎70多
以測速照相範圍來說也不算超速吧?
3.主撞擊點在右側飛炫踏板那邊而非右前方
所以代表我已過一半才被撞到
因此所謂有看到應該不成立(有看到還開?)
另外疑慮是
1.這樣罩責是算對方全嗎?
2.機車復原可以說算殘值價??
3.下肢挫傷沒流血應該可以告過失傷害吧?
不知道各位保險人員會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