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有關意外險的問題想請益
我弟在今年年初跳傘的時候受傷(義務役),當下有送急診
急診時有作X光,冰敷等治療,當天晚上就出院
之後膝蓋在蹲下彎曲的時候,仍感覺到疼痛,但快下部隊了
所以等到下部隊的時候才去大醫院看診
看了兩次之後,在二月作核磁共振時,發現十字韌帶斷裂,醫生建議做重建手術
考量兵役問題,我弟最後選擇在國軍意外開刀
後來掛了國軍醫院門診,醫生說要先作關節鏡手術在做十字韌帶重建
3月初的時候先做了關節鏡手術,住院四天
兩個禮拜後做十字韌帶重建。住院八天
都弄完之後,對方要我們把兩間醫院的病歷診斷證明都給他
現在問題點是,這兩次手術保險公司都認定不符合意外險條件
保險業務員說:一般醫院門診病歷寫我弟是多發性關節炎,有沒有提到十字韌帶我不知道
病歷都是英文我看不懂,還有我弟口述是兩個月前受傷
依理賠人員專業判斷,不符合意外險範圍.......
感覺用A醫院的病歷,來否定我們B醫院的醫療行為的理賠
國軍的我們只有送診斷證明,上面就寫關節鏡跟十字韌帶兩個手術
我弟這樣的情況應該有符合吧!!!保險公司的理由我不能認同
我是請我弟在跟業務員溝通,如果不行,就客訴
再不行就金管會!!!
另外我弟的醫療險針對關節鏡手術,說這是屬於檢查,非醫療行為不予理賠
我們保單上的確有關節鏡手術這項,賠25%,醫生說這是手術沒錯
這個我到底要用什麼去判斷這是不是有醫療行為
想請教各位的意見,感謝各位耐心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