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殘廢生活扶助金申領內文寫法如下
受益人於「保證給付期間」後,每年申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
,除提出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外,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殘廢診斷書,受益人僅需於該殘廢診斷確定後,
首次申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檢附。
受益人申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這樣的寫法,是否每年申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保險公司要求對被保險人
再去醫院重新檢查,並開立殘廢診斷書後,保險公司針對診斷書內容,才給付
該年的殘廢生活扶助金.保證給付期限間,也要如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