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由於對保險理賠的狀況不熟,本來想鼻子摸摸,各自修理自己的車就算了,畢
竟反省自己也有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任,但今天收到對方保險公司的通知書,要求要履行
損害賠償,因此想請教板上的各位。
車禍的情況:民國103年8月29日,車禍發生的地方是在一條雙線道的路上,我騎乘的機車撞上前
方急煞的自小客車。小客車急煞是因為對向車道有台對向的機車,為了停車直接跨越
中間的黃色虛線/雙黃線。(我忘了到底是黃色虛線還是雙黃線了( ̄□ ̄|||)a)
問題1.民國103年8月29日發生的車禍,今年105年5月26日才要求要談賠償責任事宜,這時
間還有在要求理賠的追溯期內嗎?
問題2.對向車道的機車車主直接跨越車道,請問我能否請對方保險公司的人員,聯絡那位
向車道的機車車主一起進行協商?還是說我必須自己去聯繫那位機車車主?
問題3.我自己是只有保強制險,能否請我的保險公司協助處理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