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身保險的合約內容都會有:
第N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時間有的五日內有的十日內
我的問題是超過時間會怎麼樣嗎?保險公司可以因此不理賠嗎?
如果可以因此不理賠,那2年的保險金申請期限不就設定好玩的
如果不行因此不理賠,那這一條不就設定好玩的
可以請有經驗的解惑一下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