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女兒(1Y10M),上個月因急性肝炎住院,已出院穩定復原中,正在申請理賠。
她出生第二天我們就投保,簽約日是出生第十六天。
第三天黃疸過高,接生的A醫院要求留院照光,因我家離A醫院有段距離,
就問是否能帶回離家近的B醫院照光,A醫院說可以。
第五天(黃疸最高峰)去B醫院,醫生說,因是最高峰期,黃疸高是正常現象,
可以不留院照光,只要持續有降就OK,我們就沒有留。
後來回診兩次,黃疸都持續有在降,降到10後,就沒再回診。
最近在申請理賠,看網路資料,
有很多人因投保時未告知新生兒黃疸,保險公司以未誠實告知的理由解約。
(我也有朋友一歲兒子因支氣管炎住院,保險公司以相同理由-出生黃疸未告知解約)
這類糾紛很多,雖然消評會做出決議,不影響危險評估的前提下,保險公司無權解約。
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Lang=1&Arti=1121&Role=1
我原本已送件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說要調病歷,
有朋友建議,等契約滿兩年(也就是今年九月)後再申請,以免節外生枝。
我的疑問是:
1、我女兒急性肝炎主要症狀也是黃疸,找不到病因,
(醫生說幼童肝炎有一半都找不到原因,)
雖然主治醫師很肯定地說,
這跟她出生時黃疸沒關係。但核保的邏輯可能不是這樣。
保險公司會不會以投保時未告知且影響危險評估(同是黃疸)的條件,解除保單?
2、我看條款寫:…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
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這條款的意思是?
即使我等契約滿兩年(今年九月)再申請,保險公司還是能以前項-「得知後一個月內」
得以解除契約,而不受兩年的限制?
3、留院照光與否?
我看告知書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患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3。黃疸」
但我們並沒有留院照光,是不是就不算未誠實告知?
經過這次經驗,真的覺得自己要懂保險,(當時也不覺得新生兒黃疸是病症=.=)
否則繳了錢,不只拿不到理賠,還被解約,真的很冤枉。
先謝謝各位的指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