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ugar327 (ç†æƒ³äººç”Ÿ)
2016-10-25 22:48:10各位好,剛才在看遠雄RJ1條款有個問題想請教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這裡所指的"傷害",是指若因車禍或其他意外非疾病也可申請此項理賠嗎
若今天也有加保MRB,但就是RJ1和MRB都可理賠
請問我的理解有錯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