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討論當初既便承保上不管是未誠實告知或保險員未善盡告知責任一味承保健康有疑慮
的保戶,但核保仍舊發生了,到了真要理賠時,才在那雞雞歪歪,影響保險的轉嫁風險,
甚至保戶需在承受健康折磨還得面對理賠的不支付,這樣到底是不是身為保險業該負起應
有的全責?我不懂你的核保怎麼過的,但要理賠時就可以抓到…喔 你有體位上的疑慮,
我們不想賠....靠 真要賠反而查得到了,呆呆的保戶可能保了好幾年,然後真有事情
保險業找理由開始開脫,我覺得這是多麼賤的一件事情,要嘛你一開始嚴加核保,在未來
理賠訴訟相對的減少,同時也會是保戶理的保障嘛…為什麼沒任何機構單位去維護這塊?
我買我想要的東西,結果幾年後賣方發現這不是你該有的,錢還你,東西還來,你說這
樣能夠使人信任嗎? 看不過去,純粹發發牢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