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想請問大家關於遠雄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RJ1)的問題
因遠雄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RJ1)不在附約延續條款(乙型)範圍中
但RJ1本身條款中有第19條可以當作本身的延續條款嗎(保證續保至84歲)?
還是說只能延續如條文中列”該期已繳納之保費期滿後終止”,該年度1年後失效?
附上第19條條款: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將未到期之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本附約對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
日數比例
,將被保險人之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尚未滿期,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或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殘廢保險
金或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