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核保方式是不是懲罰注重健康的人 ?

作者: HowManOh (好 Man 哦)   2017-09-13 10:12:42
很抱歉用聳動的字眼當標題,其實只是希望大家多多討論。我知道保險公司是營利單位,
趨吉避凶是必要的,本身剛接觸保險,所以想以保險人的立場提出一些疑問,希望能獲得
版上各位專業大大的指正,如果有冒犯之處敬請見諒。
本身在高中時期父母就幫忙保了癌症以及醫療意外險,日前因為想規劃殘扶或殘障險在板
上爬了好幾天文,也初淺了解到保險法相關規定,當然在核保過程最重要的就是保險法127
條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就是所謂的帶病投保
不理賠,這裡有幾個問題:
一、這是否對注重健康的人比較不友善呢?
我以血壓的例子來說,其實現在的上班族多多少少都有血壓偏高的情況,如果兩位上班族
A和B血壓都偏高(收縮壓140毫米汞柱以上),但目前對生活都沒有影響,因此也都沒有接受
藥物治療,但是因為A一直有在做健康檢察,因此健保紀錄上都有定期回診與健檢資料,也
因為保險法64條誠實告知,可能會被要求健檢、提高保費甚至拒保,而另一位B雖然實質上
也有高血壓情況,但因為沒有就診紀錄所以沒有誠實告知的問題,如此一來不就一樣的身
體狀況,卻因為有沒有檢查過兒有不同的結果呢?
二、如何認定帶病投保呢?
假如C保了一個防癌險,等待期為30日,後來他在等待期過後因身體不適去做檢察,不幸
罹癌,但癌症是屬於慢性病,不可能在契約生效及等待期後才有,這樣保險公司會不會認
定是帶病投保呢?我的意思是實質上契約生效前就罹癌了,只是當時沒有檢查出來,這會
成為保險公司不給付的理由嗎?
三、如果被A公司拒保,之後送其他公司被拒保的機率是不是高很多呢?
因為本身就是屬於血壓偏高而且之前有健檢紀錄的情況,如果是這樣是不是先把自己體況
控制好再去送件比較好?因為應該會被要求體檢,至少檢查數值要漂亮才行XD
四、之前在健檢發現肝臟有水泡,但是沒有B型肝炎跟C型肝炎,醫生目前是半年追蹤一次
(抽血+超音波),大小都沒什麼變化,業務是跟我說2年內應該不會因為這個問題住院
,因此可以不用告知,但爬文之後以後假如因為肝臟問題申請理賠,雖然不是在2年內,
但因為一直都有追蹤檢查的就醫紀錄,還是有機會拒絕理賠,我該相信業務說的嗎?
五、保險人解除契約或是主張不負給付責任,會退保費嗎?
在2年期間保險人可以依保險法64條可以主張解除契約,這時候之前繳的保費會退還嗎?
另外是超過2年期間,保險公司主張未誠實告知所以不理賠,這時候之前繳的保費可以退
還嗎?
不太了解解除契約跟不理賠的差別在哪裡,問了之前的業務員也說得不清不楚,想自己充實
一下正觀念,不然只被業務員牽著走XD
非常感謝願意看完的大大,希望可以找到適合自己購買的保險商品。
作者: OLDbaojing (baojing)   2017-09-13 10:59:00
您不是「保險人」身份,那是保險公司。您是「被保人」。依個人見解1、會不同結果。B 在法律和契約上無瑕疵,只是道德上的不誠實。2、不能因此不給付。但是先前在網路上看過有案例某公司主張癌症不可能短時間已這麼大為由,主張投保前已罹癌。很離譜,若訴訟的話被保人應勝算很大。3、實務上未必。體檢前狀況弄好當然有幫助。體育選手稱重前若排尿,稱起來少幾百克,當然是以當時時點為準。有人見了白袍醫師就血壓瞬間飆高,那也是沒法的事。4、信了那業務就…5、不會退費,兩者都不會。
作者: HowManOh (好 Man 哦)   2017-09-13 11:13:00
感謝OLD大指正,的確是"被保人"才對,因此肝臟水泡部分還是得誠實告知,但業務說這樣可能就被被拒保了.....
作者: funnyhouse (放尼豪斯)   2017-09-13 11:20:00
保險法51條,對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所以在投保前被保險人完全不知有惡性腫瘤的存在,也沒任何的相關疾病或既有疾病,那麼在過等待期後才發現癌症,保險人仍需負理賠責任。保險公司仍拒賠,那保險公司要負舉證責任,這個例子過去評議是有案例的。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7-09-13 15:43:00
高血壓跟遺傳、個人身體因素有很大相關,跟是不是上班族應該 「無所謂」。收縮壓140毫米汞柱以上是需要做檢查跟治療的,一般健康險告知期間是五年,若都沒就醫是拿自己的命在開玩笑,說無影響也是自我感覺良好。要做到盡量公平可投保時強制體檢,而且越詳細越好,但要自負體檢費用而且大多人會覺得麻煩,符合台灣的民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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