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牙齒咬裂製作牙套12,000而申請了意外險理賠,保險公司賠付了5,000元
以我原本的理解因為牙套是自費項目,所以應該總共賠付12,000*0.65=7,800元
故我覺得不符合契約規定,於是便寄信向保險公司反應
但沒想到保險公司第二筆補賠下來是7,000元,等於12,000全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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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明細
再看了一遍契約條文,似乎是要同時符合不以健保身分就診+費用未經健保給付才會有65%
但是我此前的其他意外險的自費項目原本也都是以65%賠付的,現在回頭看好像有些問題
想知道實務上這種65%理賠究竟是要在何種範圍才會適用呢?
想像上,就這次理賠經驗來看:
國術館治療-根本不具健保院所資格-65%
一般健保診所的自費項目-具有健保院所資格-100%
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有無錯誤?
還請先進指點,謝謝!
另外也覺得保險真的一門很深的專業
我將我案例與一個長輩分享後
他大驚失色的說之前牙齒因意外咬壞四五顆都沒有申請理賠
但確認時間已超過兩年之後也只能安慰他當成買經驗了
以下附契約條文與申訴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