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提供個人小小淺見,
1、我需要在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嗎?
是的,為了讓保險公司能儘快確認保險事故是否真的在理賠範圍內,
的確有必要在規定時間內通知保險公司,
避免時間過久、證據消失,導致難以查證。
根據保險法第58條(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雖然保險法五日,但保險公司條款卻給十日,算很大方了。
2、我超過十天才通知會怎樣嗎?
假如因為超過時間才通知,
導致保險公司有損失,
例如為了確認保險事故的真正原因而增加的費用,
可以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求償。
根據保險法第63條(怠於通知之賠償)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
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那麼,別人說2年內通知是什麼東東阿?
那個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白話文就是你要2年內跟保險公司要保險金,
超過2年才通知,他就可以不甩你啦!不付你錢錢。
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1項前段(消滅時效)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超過10天才跟保險公司說,他還是會給你錢。
(只是會扣除他的損失,例如多付出的成本)
超過2年才跟保險公司說,他就連理都不理你啦,連給都不用給。
因此,
壽險確定死亡或全殘那一天,開始起算2年內要通知保險公司。
殘廢險確定成殘那一天,開始起算2年內要通知保險公司要錢。
4、其他
實務上,人身保險常常超過10日才通知保險公司,
主要原因是人身保險的保險事故通常比較容易調查,證據比較不容易消失。
像是死亡,通常會有驗屍記錄。
像是殘廢,通常會由醫師開立證明。
像是醫療,都會有病歷記錄在案。
證據就被保存起來了,保險公司調查很容易。
但是財產保險就不一樣了,
車子被偷竊、房屋被燒光的損失、貨物的滅失等等,
時間越久就越難證明與查證,
因此須要盡早通知。
以上就是小弟的小小淺見,
若有其他疏漏還煩請各位大大補充。
※ 引述《iloveJJ (微笑炸裂)》之銘言:
: 我的全球人壽保險契約裡有一個條款是: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
保
: 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 所以十日內要先連絡保險公司有須理賠之情事??是要直接撥他們電話或客服
嗎
: ????怎麼印象中保險公司不是兩年內都可送件申請理賠,為什麼要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