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年初最近遇到了一起車禍糾紛,想詢問一下前輩們的看法和意見。
簡述一下過程,經無號誌路口,我騎機車打燈待左轉,對方開休旅車出路口直接左轉,朝
我機車撞擊,我的機車頭車殼全毀,對方休旅車前保桿有輕微擦傷,我右肩下背及左腿股
盆挫傷,對方沒有受傷。
初判表表示,對方未依規定讓車,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態。對方保險人員表示肇責:對方7
我3。
想跟對方要求理賠金額26000。
含機車修理2000、醫療費用4000、精神賠償20000。
精神賠償包含去廟裡收驚拜拜、日後怕有舊傷復發、以及現在經過路口都有陰影,有些被
害妄想症等。請問這樣的請求會過高嗎?
另外,保桿輕微擦傷的休旅車維修費用竟達5萬,要我依規定賠償3成,細看估價單除保桿
外,霧燈、鋁圈、上下壓條、塗裝等,幾乎整個全換新。我只要求損害部分回復原狀,為
何要我照單全收?
我方保險表示,如果我機車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就不用擔心這些了。只是覺得機車靜止
狀態下無故被撞,已經夠幹了,還要負擔對方修車費用,這樣合理嗎?如果下週調解不成
,真的很想 他過失傷害。
我沒有相關經驗,不知道該怎麼做才是最好的,所以上來詢問一下各位板友的意見,麻煩
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