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要保書上的告知事項有些文字的解釋上有點疑問 想請教一下大家的看法
1.
通常告知事項有五年這一項,寫法通常是「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用藥是沒有疑問,但是對治療和診療的定義有點不清楚
如果是曾經有過的舊疾自主回診檢查算是嗎? 還是得看醫師診斷內容怎麼寫呢?
2.
健康險告知事項裡面有一項一年的
有注意到有些公司的寫法是「現在及過去一年內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
或是「現在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
這個"仍患有"是怎麼定義的呢? 也是看有沒有就醫紀錄嗎?
但如果很久沒有就診紀錄要怎麼判斷是不是仍患有呢? 這種告知事項該告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