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月出車禍,住院一個月,三月底出院,我出院時醫生證明
寫宜休養三到六個月,未寫需專人照顧,家人說我一定要持續請假一個月(老闆同意),
這樣談和解時才能要求對方的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理賠我這3至六個月的薪資、家
人看護的費用以及較高的精神賠償,我想問是否需真的請那樣久,
請問和解或調解時保險公司決定是否理賠休養期間的薪資及家人看護費用、多少精神補償
的依據是只看醫生證明嗎?還是有其他依據
如果醫生證明寫需休養如此長的期間但當事人事實上沒休那樣久,會影響之後的理賠嗎
我這種情況和解有可能要到我這3至六個月的薪資以及家人看護的費用嗎
另外因為老闆同意,我請假是有薪水的,我想請問這樣我還要求理賠薪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