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務員,今年2月中在台北出車禍,骨折在家休養一個月,警察鑑定結果認為因對方
違規,所以肇事責任都在對方身上,這段期間都是請自己的事病假,
4月初醫生診斷說宜休養3至6個月需看護照顧,承辦員警建議7月中之前把和解談完
以決定是否要提告,但我治療上有些地方需等到8 9月才能開始治療,加上長官
有提到現在單位人力吃緊,因此我雖尚未完全康復,但4月初我先硬撐回去上班(
僅回診時請假),想說等8
月再請假進行治療,昨天跟對方第三責任險的投保公司承辦人和對方一起談和解,
保險公司的人說因為我只請假到4月初,因此之後的薪水一定不陪,2月中到4月初雖有
請假,但因為我是公務員請假有薪水,因此這段期間也不陪薪資損失,我2月中車禍後
家人辭職照顧我,我4月初雖然回去上班,但因為還常要在身體未康復的情況下回診,
加上我本身已是肢體障礙者(車禍前就如此),家人因此這段期間也需陪我回診因此無法
求職找工作,保險公司承辦人也說因為我4月初
已回去上班(僅回診時請假),因此4月初以後家人的薪資損失也不賠,而因為我4月初
已回去上班因此精神損失也不會賠太高
另外我車禍後至5月初都只能喝營養品無法進食固體食物,到10月初之前也無法進食
固體食物,我2個月之內為此瘦了9公斤而且體重還在下降,我車禍前的衣服、褲子全部
不能穿,我因此求償我殷墟購置新衣的損失,保險公司也不接受
我現在很怕萬一之後在康復之前稱不下去,還有為了以後療程需要也不敢持續請假
,請問我該如何在休養期間自己的薪資損失及家人因無法求職而產生的薪資損失、
需購置新衣所產生的損失這3個地方上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還有實務上這3塊損失如果告到法院上勝訴機率高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