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超高額壽險的要保方式(六千萬-1億)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8-06-17 13:55:21
嗨~安安,你好,假日愉快:
關於保險公司是否會故意拖延不為給付,
您會有這樣的考慮的確算周詳,
從本國歷史觀之,
最有名案件乃內地某五星飯店案,
保險公司認為造成損失係土石流,
而非條款所稱因颱風或洪水所致,
因此不為給付,
後該五星飯店提起給付訴訟,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定讞。
有學者認為(保54、54-1修正前),
若保險公司故意不為給付,
成本可能只是延滯利息與訴訟費用,
若受益人不為主張或不知可以主張,
那根本無成本可言。
退步言之,即便最後終局判決勝訴,
遲來正義已非正義,
如上述飯店於終結前已結束營業。
是以,就以預防而言,
分散保額至不同保險公司,
應是最符合效率的做法,
至於公證云云,
頂多只是證明契約存在的效果,
並非公證保險公司保證給付,
何況保險公司也不一定會同意公證,
而且依現行保54、保54-1之規定,
完足事前告知義務與事後協助義務,
應已足矣。
若擔心家人不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則可先辦理保險金信託,
並找律師簽立管理人契約,
則可充分保障權利與延續意志。
惟人身價值雖然無價,
然畢竟保險契約仍是以移轉風險,
填補損失為精神,
如何證明被保人有高額之價值,
應是要保人之責任,
否則只以是否負擔保費為考量,
則與賭博行為無異。
※ 引述《EBM (EBN)》之銘言:
: 因為保額較高
: 擔心身故後,保險公司寧可跟我家人打官司、托時間,也不願意理賠,
: 依照我對家人個性的瞭解,
: 即使保險公司不理賠那六千萬元,
: 家人也不會上法庭告保險公司,
: 請問是否我是否能先找好律師?
: 並且保險合約書至法院公證,
: 對我家人會比較有幫助!
: ※ 引述《EBM (EBN)》之銘言:
: : 請問超高額壽險的要保方式
: : 請問是2000萬3-5間?
: : 還是1000萬6-10間?
: : 或者是500萬12-20間?
: : 請問怎麼樣保比較不會被刁難,
: : 我在考慮定期30年6000萬到1億,
: : 每年付30到50萬之間不等!
: : 請大家給我一點建議
: : 拜託了!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8-06-17 17:54:00
在當事者眼中,預期的時間內沒拿到,都算故意不給附了吧分散多家的買法,讓我想起了90年代,李敖協助好友的例子當時曾經想過,如果不是人物換了,會不會就拿不到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8-06-17 18:38:00
故意的判斷是先從行為人行為客觀,再來是主觀;至於原告或被害人要認為他造行為是故意,當然可以,但要負舉證責任。至於給付是否會因人而不同?至少在台灣司法救濟途徑應該還算公平,如果權利被侵害而不為主張,那自己也該負責任了,再者,有能力買這麼高額的壽險,至少也該先找個律師談談,安排個管理人,才是整個規劃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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