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7-11 08:33:00保險法第五條規定,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指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同法第110條亦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將保險金額之一部或全部給付與所指定的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受益人的指定權是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保險人沒有同意與否的權利,僅須注意未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保險法第16條規定僅限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效力當然不及於受益人,是否有道德風險應是被保險人判斷且受益人為要被保人所指定,難謂有道德風險惟實務上保險人核保時有核保權,受益人若非親屬保險人得拒絕承保,所以若要另指定受益人,可以等投保之後再另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指定之受益人,保險人並無拒絕的權利,若保險人不同意亦不影響變更受益人的效力,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將保險金給付與原受益人者,新受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原受益人依民法第180條第三款規定亦無需返還已收受之保險金通知保險人的證據要留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