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爬文,請教各位高手
若終身醫療險的保戶常居美國,若突發疾病在美國當地就醫,
每家保險公司的醫療文件都需要去美國當地的辦事處認證嗎?
可是保險合約的條款並未看到此項,申請理賠的表格也隻字未提外館認證。
有人說,如果理賠金額小,就不用認證。若理賠金額大,就要認證。
若真是如此,這樣合理嗎? 不是一切都是看合約內容辦事嗎?
想請教各位高手,若合約內容、申請理賠的表格並無規定去做外館認證,
可否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外館認證的手續費?
並且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申請認證這段期間理賠延滯金呢?
可否去金管會保險局申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