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保險法脫胎換骨 四大方向報你知!

作者: zxc40411   2018-12-21 16:28:30
出處連結:https://goo.gl/pAxMph
金管會12月20日公布保險法修正案,這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修正,增訂要保人有14天契
約撤銷權,同時取消紛擾已久的三天審閱期規定,並賦予團體保險法源依據,有助擴大團
體保險業務,及增訂多項有利保戶規定等。
金管會決定大幅翻修保險法,其中有不少條文更是超過82年都沒修過,金管會表示,這次
修正重點共有四大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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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提升消費者權益!
(1)增訂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得在保險契約送達翌日起算14天內,向
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並取消三天審閱期規定。
現行契約撤銷權是十天,但未在保險法明訂,這次在法律明訂,並延長為14天,對保戶權
益更有保障,同時拿掉三天審閱期。
現行審閱期三天規定,保險局只以行政令規定,而且只針對傳統型保單,過去投資型保單
,曾有保戶告保險公司沒有給三天審閱期,拿掉後可避免紛爭。
(2)保險法修正案增訂團體保險的定義,團體保險定義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就團體範圍等
事項另為規定。
這讓多年來妾身未明的團體保險,終於有了法源。企業與員工,因為不具「保險利益」,
依現行保險法規定,企業主是不能為受雇員工及員工家屬,訂立保險契約,但實務上都有
投保,這次修法讓團體保險有法源依據,業者表示,過去是偷偷摸摸保,有法源後,應有
助團體保險業務的擴大。
(3)增訂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被保險人也有告知義務,例如企業幫員工投保團險
,要保人是企業負責人,可能不清楚每位員工健康情況,員工可能帶病投保,因此,在這
種情況下,員工就必須負健康告知義務等。
(4)增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說明的事項,如屬「保險公司明知、依通常注意所應知或無
法諉為不知者」,則不負說明義務。
例如保險公司己面對面知道要保人是身心障礙者,就屬要保人不用說明的事項等。
第二項、金融VS.科技大解放!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修正案增訂用書面以外的方式,辦理詢問及交付保險契約彈性。保
險法修掉原先的紙本契約、保戶需在保單上簽名等要求,未來可依金管會許可的方式如自
然人憑證、指紋等方式,完成保單契約訂定,即算生效。
第三項、保單先享受後付款!
刪除現行保險法第21條、保險契約以交付保險費為生效要件的規定。明確保險契約在雙方
當事人意思表示時即成立,不以交付保險費為生效要件,回歸雙方契約約定。
也就是說,日後買保險「不一定要先付保費」,保險就生效。不過產險業擔心,目前實施
4年的「收費出單」機制,恐因法源被刪除被打回原形。所謂「收費出單」,就是保險公
司要先收到錢,才出保險單給客戶。
第四項、撤銷登錄權回歸政府
增訂主管機關得命令保險業停止經理人或職員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或得命保險業撤銷
保險業務員登錄處分。
保險公司未來只能註銷,不再有撤銷業務員登錄權力,此權力回歸金管會,若業務員違法
遭撤銷登錄,3年內不得再登錄保險業務員,另外也增加金管會可對保險業經理人「停職
」,過去只有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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