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依保險法第107條、107條之1、
125條、128條、131條、133條、135條及138條之2增修,保險商品暨契約
文件之相關文字用詞調整。
(實施日:107.6.15異動前、後,實質給付內容及權利義務無任何影響)
原用詞 新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
能辨識其行為或
欠缺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