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最近遇到車禍事件,問題有點多,待熱心專業版友解達,文長。
車禍之後,被害人可能由和解,或上法院判決後或得理賠金。
1.目前我的認知是,若和解:
理賠金額的組成,是保險公司可支+肇事人自行負擔=和解金總額
也就是保險公司評估後,多出來的部分,肇事人自己出,達到被害人可接受後,和解。
以上應該沒錯吧?
2 .若討論最玄的精神賠償部分,肇事人自行負擔的部份沒什麼好討論的,完全自由心證,可負的最大値完全看自己。
想討論一下,保險公司可支的部份。若在和解現場,被害人一次亮牌,那麼多精神賠償因素一次綜合起來,第一線的理賠員怎麼去定義出這個案件,公司可支的最大値?畢竟這和一般理賠申請,還有時間可以評估是不一樣的。
我很好奇保險員當場是怎麼去量化的?是有個公司內部才看得到的...內規傷勢統一行情價,拿出來偷偷查一下嗎(網路上幾乎找不到)?在傷勢多是組合性的情形下,這難度太高了吧...
還是這個最大値,在和解前,公司早就藉由理賠員的搜證評估完了?所以換那一個理賠員來談都一樣?如果當天又多出足以影響評估的新事證呢?還是有賦予理賠員某種彈性權限?
還是根本就是看保險員當天的殺價手腕,傷勢及其他情況概同,但最大値都不一樣....那比較不會哀的肇事或被害人不就倒楣?同樣保費,不一樣的最大値?
猜測了這麼多,針對這最難量化的精神賠償,或是否有其他答案?我相信如果有個標準量化程序,不管對肇事或是被害人都是好事。
3.另外再討論法院判決,經上網查詢,發現有人說,判出來的金額,都是保險公司就保險額度全吃,超過的部份再向肇事人要。也就是拿掉了由保險公司和肇事人的評估權,完全由法官定奪。
請問以上的敘述對嗎?
4.如果3是對的,那對有保第三責任險的肇事人來說,反而是超級有利了?因為保險公司的最大値,就是最大保額了?原本有可能要自行負擔的部分,反而被保險公司支掉了,那麼結論不就是,有保加重的案子,反而是保險公司怕上法院,肇事人還比較傾向上法院?
5.承4,在肇事人有保加重的案子,就被害人預估精神賠償的部份,如何才能最佳化?是否為:
類案法院判例精神賠償金額 + 肇事人要付的易科罰金 + 預估對方背前科的成本 + 時間成本 =求償精神賠償低限
還是有其他可考慮因素可以一併納入?
最後是要問一直搞不太不清楚的強制險殘廢給付部分。
因為殘廢給付有個很怪的特性,就是要過一段時間(超過半年),傷處確定無法復原,底定的時候,才能確認支付。
經上網查詢,殘廢給付是強制險獨立的一項,可在和解很久,傷勢確認了之後請款。
所以是:
和解金(聲明不含強制險)+ 後續強制險請款(含殘廢給付)= 被害人拿到的錢。
也有可能和解當下已經確定殘廢等級,但後面如果殘等變高,就補差額。
所以是:
和解金(聲明含強制險,含殘廢給付)+後續殘等差額 = 被害人拿到的錢。
這樣看來,若是和解,殘廢給付和精神賠償,只能說是正相關,確是分開算的。
這樣嚴格說來,部分殘廢等級的律定,會很極端很怪,被害人也無從轉嫁到精神賠償部分。譬如說女性臉部醜形規定要8公分長度以上,在殘廢給付上,就多了60萬可以拿...那7.9公分的,就完全沒有,沒有什麼比例原則,沒有彈性(大臉頭男臉上的8公分,和小baby,小頭女臉上的7.5公分,前者有,後者謝謝)視力也是概略狀況,如此一來,完全就是超過就大賺,很逼近,就還是0元的狀況,法官判例是不可能挑戰規定的,在無法預判的情形下,也無法轉嫁到精神賠償部分啊?
6.在網上也查到,法院判例是包含強制險的,不能像和解一樣聲明不含強制險(法院只管依法定價,才不管你保什麼險)。
以上這樣說對嗎?
看以下判文:
https://imgur.com/gallery/b5Hck5M
被害人老早就拿走強制險的殘廢給付,結果法院判完的總金額,因為不會管保險的部分,是必須扣掉殘廢給付的,這下我混亂了,扣掉的大部分是精神賠償和醫療的部分,他只拿5萬?
這不就和前面的,精神賠償和殘廢給付是不同項目的原則,違反了?
又如果法院已經判了,賠50萬,後面被害人突然傷勢確定可領45萬殘廢給付,是不是這45萬也不能領了?如果是,有可能或確定會領殘廢給付的被害人,不就打死都不敢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