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最近在健檢自己的保單時發現小時候父母幫我投保的保單裡面有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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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則前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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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新康祥終身壽險,民國 90 年投保)
投保當時我未滿十四足歲,
故應符合「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此項?
但在保單內並未看到其他有提到滿十四足歲後即適用身故保險金的字眼,
因此想請教各位前輩,若現在已成年的情況下身故,是否可申領身故保險金?
我有看到保險法第 107 條,但那似乎是在更後面才修法,
而且是改為 15 歲,不知道有沒有相同?